农发行各二级分行,各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为用好政策性金融资金服务全省“亩均论英雄”改革,指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分支机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主体等申报农发行“亩均论英雄”项目贷款(简称“亩均英雄贷”)、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研究制定了《“亩均论英雄”项目贷申报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29日
“亩均论英雄”项目贷申报要点(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服务全省“亩均论英雄”改革,切实加强“亩均论英雄”项目贷款(以下简称“亩均英雄贷”)申报指导和信贷资金管理,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所指“亩均英雄贷”是指在农发行业务范围内,为满足因提升亩均效益而实施的不动产收购,楼房、厂房改造,产业配套设施提升,产业布局调整等方面建设需要而投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列入项目范围内的厂房、办公用房等不动产权收购、改扩建、新建以及与项目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四条 本要点适用于我省利用农发行贷款建设涉及“亩均论英雄”项目过程中有关部门以及实施主体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扶持政策,指导项目策划,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为项目办理相关审批和提供必要政策保障;
(二)负责行业技术指导和监测,提供产业政策信息、行业分析等专业资讯,配合农发行做好承贷主体的设立和遴选工作;
(三)主动与农发行开展项目对接,提出融资需求,用好农发行信贷政策及产品组合,有效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强化与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合作,共同谋划项目,密切跟踪可研报告编制,并制定融资方案,做好贷款评审和信贷管理全流程金融服务;
(二)根据借款主体信用等级、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额等确定贷款条件;
(三)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资本金到位情况,组织发放贷款;
(四)明确贷款资金使用要求,指导、审核、监督贷款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五)负责项目贷款资金的本息回收;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承贷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工作方案,负责完成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行政审批工作;
(二)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以及向农发行相关分支机构申报贷款;
(三)负责项目现场管理,确保贷款资金按照项目工作方案专款专用;
(四)按照贷款承诺要求落实贷款条件,若担保物价值不足时,应及时补足其他合法有效担保物;
(五)负责项目贷款期内本息偿还;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贷款原则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项目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二)按期偿还原则。承贷主体要认真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九条 贷款条件
(一)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其中宽限期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超过项目建设期;
(二)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政策;
(三)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占比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现为20%);
(四)担保方式:原则上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也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等组合担保方式。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一)确定工作目标。地方政府对项目实施地块存量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摸排;根据摸排结果确定拟清退企业名单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确定清退工作完成后地块的利用方式与建设内容;协同当地农发行制定项目工作方案。
(二)制定融资方案。项目所在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根据项目启动阶段收集汇总的有关信息,形成项目融资方案,在项目借款人、项目投资构成、筹资结构、贷款金额、还款来源和担保措施等方面提出融资建议。
(三)组织项目实施。地方政府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借款人)。项目实施主体(借款人)按照项目工作方案,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对拟清退企业的搬迁收购实施评估;分批次与清退企业签订收购搬迁补偿协议;聘请专业咨询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总投和贷款金额,完成项目立项等前期行政审批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农发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和审批
农发行省分行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
项目所在地农发行分支机构在放款前需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放款资料合规性、放款用途合理性(包括项目资本金、贷款用途、支付方式等)。
(一)合同签订。项目承贷主体应落实贷款的全部条件,并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二)贷款发放。由借款人向农发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可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管理
(一)检查验收。从亩均项目贷发放首笔贷款开始到建设期结束,每年均需要开展检查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抵押物情况进行核查, 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二)账户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贷主体(借款人)等应配合农发行,开设项目收入归集账户,按照农发行要求归集项目收入。
第五章 贷款使用及偿还
第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筹集
(一)贷款发放前,借款主体应按照不低于贷款发放比例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农发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户,并先于贷款支付或与贷款同比例支付,项目资本金来源应合法合规。
(二)借款人在农发行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和项目收入归集账户,分别用于核算项目资本金、贷款资金和项目收入资金,或按照制度要求在同一账户进行分账核算。
(三)对于先期投入项目建设形成的实物资本金,其支付凭证等材料需经农发行审查认可。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使用。借款主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农发行申请支付贷款资金,需向农发行提供资金支付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商务合同、发票、内部审批文件等能够证明资金合理用途的材料,农发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支付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主体应于还款前1个月将还款资金归集至其在农发行开立的还款账户,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到期日前仍未筹足还款资金,由借款主体协调相关部门安排还款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健全项目提款、用款及财务管理等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不定期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恶意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将采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发放贷款、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发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要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