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第37号公告),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印染行业绿色发展,提高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水平,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根据《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符合印染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印染企业申报工作。
二、印染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2)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材料。企业必须全部满足《申请书》附表三(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各项条件方可申报规范公告。
三、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21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21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申请书》附表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逐条核实(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就拟上报企业2021年以来是否有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函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时请将函询情况附后)。
五、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6月20日前报我司。申请材料电子版发fzc@miit.gov.cn或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寄送。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