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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7 16:05:26 【字体: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统筹发展与安全,督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车辆生产管理,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范围
    安徽省内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检查,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产品参数与许可参数一致。认真抓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安徽省依法整治重型自卸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皖交运〔2022〕31号)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合格证管理的监督。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
  

  (三)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日常监管。督促新能源汽车企业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装〔2022〕10号)等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四)加强电动摩托车生产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轮四轮电动车综合治理的意见》(皖公通〔2022〕12号),督促辖区内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电动摩托车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生产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车型。
  

  (五)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监督管理。落实《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交运函〔2021〕251号),做好罐车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

三、组织实施
  (一)广泛开展政策宣贯。各地经信部门要坚持管理服务并重,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以及政策宣贯会、调研座谈等形式宣贯国家及我省有关车辆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政策,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强化企业法律法规意识,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生产。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市经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专项工作、重点工作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或典型问题,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措施,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深入开展监督检查。一是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立行立改。二是组织专业人员深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新能源汽车企业还要检查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管理制度、预警模型、应急预案和售后服务体系等安全体系建设情况。三是随机抽查企业产品,核查产品参数、产品证书、产品结构等,看产品是否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全覆盖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和台账,逐个整改销号。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请各市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11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汽车工业处),同时填报《车辆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朱凯华、张卫平,

电话:0551-62871758,

邮箱:qiche@ahjxw.gov.cn。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16日


相关附件:

1、车辆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