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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16:05:13 【字体: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办3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


    第三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设计、生产、研发等一体化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管理规范、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具体包括:


(一)建筑一体化企业
  1.一体化企业指具有装配式建筑施工能力,且业务范围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2.独立完成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3.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且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熟练掌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设计,具备成熟施工工艺工法和可靠的构配件生产能力;


  4.优先支持承建过一星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企业申报。装配率计算和评价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
  1.开发完成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2.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开工面积占总开工面积的10%以上;


  3.优先支持开发过一星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企业申报。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
  1.已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且目前经营运行状态良好的单位,只需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其他申报单位应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内容要点)》(附件2),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推荐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发布,列入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三、监督与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产业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产业基地称号。

四、其他要求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前两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首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基地自查报告、对生产基地的日常监管情况、生产基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


  2.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产业基地申报推荐函、产业基地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版7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报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3.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通知》要求,选取条件较好的单位,积极申报第三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