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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经开区“四送一服”双千工程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1-04-14 15:04:4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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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一)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03条)………………………1

(二)财政奖补支持政策(69条)…………………………24

(三)公共服务支撑政策(69条)…………………………42

二、阜阳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359条

(一)支持就业创业政策(62条)…………………………61

(二)金融支持政策(8条)………………………………78

(三)税收优惠政策(112条)……………………………80

 (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政策(24条)……………………126

 (五)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政策(25条)……………131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政策(50条)………………………138

(七)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业政策(6条)…………………150

 (八)支持外资外贸政策(15条)…………………………154

 (九)支持农村振兴、农业发展政策(40条)……………158

 (十)支持现代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17条)…………167

三、阜阳经开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73条………171

   (一)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条)……………………172

   (二)支持企业加大税收贡献(2条)……………………173

   (三)支持企业加快发展(4条)………………………174

(四)支持企业提质增效(7条)………………………175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7条)………………………177

(六)支持企业科技创新(17条)………………………179

(七)支持企业绿色制造(3条)………………………183

(八)支持企业集约节约用地(3条)……………………183

(九)支持楼宇经济发展(4条)…………………………185

(十)支持企业入驻“接您回家”创业园(3条)………186

(十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9条)………………187

(十二)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2条)………………189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5条)…………………190

(十四)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就业创业(3条)……………191

(十五)激励招商引资(2条)……………………………192



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2021年3月版,241条)


一、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03条)

1.2021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30亿元左右,支持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型省份、“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和园区发展。“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等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合力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预拨市县,年终据实清算。(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2.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开展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皖发〔2021〕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3.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鼓励各市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各地可对创新型民营、外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4.完善激励机制和科技评价机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相关高校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参与,围绕十大新兴产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5.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依据绩效情况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2021年,省财政分别安排2亿元,注资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牵头负责)

6.2021年,省财政统筹安排各类人才专项资金6亿元左右,支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平台建设等。对为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的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牵头负责)

7.对来皖工作的产业高端人员及其团队,支持解决岗位设置、职务职称、科研立项、经费保障、薪酬待遇等事项。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在站博士后,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和进站补贴3万元。支持各地对在皖缴纳个税的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按实缴个税地方留成部分发放岗位补贴。引导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消费贷款、住房贷款等方面给予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差异化优惠政策。(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银保监局等牵头负责)

8.继续从“三重一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资金中切块50%,依规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9.对符合条件的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相关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择优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皖政办秘〔2021〕21号,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10.围绕航空航天、新能源、生物医药、绿色涂料、环保、化妆品等产业链,加快引进培育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领军企业和重大项目,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政办秘〔2021〕21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11.支持按照开发区规范管理要求,通过依法依规扩区方式,将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园纳入相关省级开发区建设管理。对需要市、县配套建设的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降低市、县配套比例;对省以补助或奖励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或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5%。(皖政办秘〔2021〕21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2.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皖政秘〔2020〕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对5G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国拨经费3%-5%比例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4.支持企业加大对5G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对关键设备购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5.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云VR/AR、车联网、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无线医疗、无线家庭娱乐、联网无人机、社交网络、个人AI辅助、智慧城市等场景应用,开发5G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等,并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优选一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业的应用场景,研发适应该领域的软硬一体终端产品;按照产品首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每年优选一批产品,按照产品研发投资总额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6.鼓励5G配套产业发展,对在5G相关细分领域形成全国“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7.支持5G重大创新产品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订购产品,支持需求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皖政〔2020〕18号,省相关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8.对符合条件的5G相关产品,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9.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5G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验外场等基地。对基地关键研发、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0.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1.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组建各类5G应用联盟等,搭建5G产业交流合作平台,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试点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2.支持引资引智,鼓励各市引进建设5G产业链,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5G产业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20〕18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3.支持企业发展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及终端以及5G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对5G相关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200万、500万元;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到1亿元年增幅超过30%的5G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上年营业收入300万—5000万元,年增幅超过50%的5G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4.壮大5G基础材料及元器件企业发展,支持省内半导体企业布局砷化镓、氮化镓、碳化硅等5G基础应用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生产线。对新建或在建关键设备购置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5.推动省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加快实现5G信号高质量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建设5G产业园。对于5G产业规模1亿元以上、年增长30%以上的园区,根据其规模、增速、投资强度及经济贡献等因素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奖补。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或龙头企业建设5G类孵化培育平台,依据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孵化毕业企业、融资等情况,对基于5G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皖政〔2020〕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26.支持“5G+工业互联网”“5G+智能制造”“5G+车—10—联网”“5G+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应用,培植5G应用重点支撑产业链,对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负责)

27.每年优选一批超高清视频显示器件、终端产品、内容供给、传输网络、应用推广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进入国家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视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上一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超高清视频创新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补,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负责)

28.每年优选一批在5G相关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9.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支持范畴。(皖政办〔2020〕2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0.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皖政办〔2020〕4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开辟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可不受论文等资格限制,做到应评尽评。(皖政办〔2020〕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3.鼓励企业引进发达国家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可给予一定资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4.省内符合条件的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可自主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鼓励企业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推动基础电信企业提升线上经济企业通信网络接入速率,制定网络优惠措施,进一步降低资费。加强线上经济企业用地保障。(皖政办秘〔202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5.鼓励各地创新投入方式,运用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皖政办秘〔202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6.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7.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负责)

38.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9.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40.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41.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14—委负责)

42.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3.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5.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不受名额限制。(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9.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0.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文要求,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皖政办〔2019〕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1.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54.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55.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政办〔2019〕18号,省财政厅负责)

56.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9.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0.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1.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2.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5.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6.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8.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9.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0.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1.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2.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3.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4.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5.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6.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77.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78.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9.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0.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1.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2.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3.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4.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5.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6.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7.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8.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9.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0.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1.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2.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8—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3.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4.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5.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6.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29—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7.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8.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9.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00.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01.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02.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3.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财政奖补支持政策(69条)

1.调整优化制造强省资金使用方向,对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和工业互联网升级项目给予奖补支持。对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对3年期(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皖发〔20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2.对新认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创新发展试验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竞相发展,对质量、效益、动力指标获得全省单项冠军的基地,年度奖励资金提高10%。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新建项目融资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分担50%,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3.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省统筹资金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400万元奖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2021年在“新三板”创新层新挂牌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晋层至精选层的补齐至50万元奖励,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给予分阶段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可达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由省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从“三重一创”和制造强省资金统筹。(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负责)

4.鼓励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财力的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对新建具有重大科技创新突破的新兴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5.支持各地对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机构、行业协会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基金招商,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省外企业落户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并支持各地给予奖励。(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6.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的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各地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7.省级统筹资金设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引导各地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不低于1000元/床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实际入住人员评估结果给予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日常运营补贴,对提供其他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居家护理型床位建设给予合理补贴。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房或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助补贴。(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8.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皖政秘〔2020〕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9.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工程。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0.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和共性技术平台。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皖政〔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1.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对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制定专项政策引进导向目录内的相关项目落户。(皖政〔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2.实施“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研发产品和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方案推广,每年择优评选10个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加强协同创新,培育市场化、网络化的“皖企登云”创新服务生态体系。(皖政〔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3.支持省内超算中心等计算资源向社会开放,对使用名录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支付使用费价款的3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4号,省数据资源局牵头负责)

14.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对入驻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由市、县级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减免或补贴。(皖政办〔2020〕2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运营管理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对运营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3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政办〔2020〕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6.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7.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累计最高1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8.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与电商发展相关的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9.支持相关企业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重一创”政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皖政办〔2020〕2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20.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0〕2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21.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提升行动,对获得国家“三品”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仓,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39—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对租赁公共海外仓、年海外在线销售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海外仓年使用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按照海外仓年使用费用给予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30万元。(皖商明电〔2020〕23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24.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皖就〔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对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皖人社秘〔2020〕173号,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人数较多、成效好的经营主体,各地可通过统筹使用过渡期补助资金、地方自有财力等渠道资金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皖人社秘〔2020〕17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8.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引进优势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政策由所在地制定。(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29.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30.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扩大规模,对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皖政办〔2019〕3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负责)

31.鼓励各市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集装箱企业、承运航运企业、从事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且在省内港口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自主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实施奖励。(皖政办〔2019〕4号,各市政府负责)

32.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33.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34.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35.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6.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1.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2.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4.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省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5.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6.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省药监局负责)

47.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8.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9.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1.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2.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3.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4.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5.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6.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57.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8.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9.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政〔2018〕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0.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61.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2.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6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5.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安徽省分公司负责)

66.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7.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8.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政办〔2018〕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69.对我省仿制药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8号,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公共服务支撑政策(69条)

1.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落实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省级垫付资金,缓解企业和市县财政压力。(皖发〔2021〕9号,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2.按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社保缴费基数。(皖发〔2021〕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3.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取消港口建设费,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人防办、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

4.认真落实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各级适当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5.省级种子基金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额提高至2000万元,省级种子基金资金募集期可延长至10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牵头负责)

6.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和商会常态化机制,每半年至少到联系服务的企业和商会调研1次。建立与企业家直通联系机制,建立服务企业家工作微信群。(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7.对各地上报的符合用地条件的重大产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报件,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报快办。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皖发〔2021〕9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8.增强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和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动能。支持集聚区内难以在省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对集聚区申报“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技工大省相关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0%。(皖发〔2021〕9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9.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0.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1.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行当场办结。(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3.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在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工作理念,将企业开办与审批服务事项有效整合,推进涉企证照“1+N”办理,实行一网申请、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结果互认、统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门、一网、一次”服务。(皖政〔2021〕8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14.全面深化企业开办“六个一”改革,注册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采集、一套材料、一档管理、一日办结”,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2021年底前,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实施“标准地”改革的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装修装饰类、加装电梯类项目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16.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小型标准化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等,制定符合“拿地即开工”等基本要件“正面清单”以及安全、环保、能耗等刚性要求“负面清单”。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全面落实“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要求,严格控制审批办理时间,对各审批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审批部门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一律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审批部门承担。(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进一步整合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地籍测绘、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房屋产权面积测绘、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等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推进“多测合一”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和数据共享互认,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有序开放测绘市场,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投资测绘机构承担工程建设测绘业务,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结合“标准地”改革,对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水资源、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到2021年底,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省级以下开发区、新区完成率不低于50%。(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工业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质量与消防设计质量作出承诺后,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件。有关市按照要求加强事后监管。(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合肥、蚌埠、芜湖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对低压小微企业用户,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装表接电”2个环节;不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全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实行备案制,全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对10kV普通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竣工检验与装表接电”4个环节;办理时间不超过22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城市地区160kV,农村地区100kV。(皖四最办〔2021〕1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快推进以“信息集成”和“流程集成”为基础的线上线下一体化“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21年底前,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2021年底,全省设区市城市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等高频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全面实现不动产证书邮政快递免费寄送。巩固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改革成果。(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将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减少至4次,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实现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全部掌上可办。主要限时办结业务办理时间在税务总局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20%。(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负责)

24.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身份认证及信息加密设备(税务UKey)。全面推行减税降费“线上包保”,通过政策线上直通、服务线上优化、难事线上解决,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红利充分释放。(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负责)

25.畅通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电子退税渠道,将税务部门审核两类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及时向国库部门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国库部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在芜湖、马鞍山等市具备条件的港口,对直航船舶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模式试点。降低报关单人工审核比例,实行口岸分类验放,进一步缩短进口矿产品、鲜活农产品等验放时间,对更多符合条件的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落实“先验放后检测”。(皖四最办〔2021〕1号,合肥海关、省港航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7.继续执行取消货物港务费、船舶检验费、船舶登记费等政策,继续执行船闸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政府负责)

28.在全省推开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将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全部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允许承诺已完成清税或不涉及税务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完善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整合企业注销、税务注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注销、公章缴销、行政许可事项注销、银行开户注销等事项,进一步推进协同办理,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实现“一网受理、集成办理、信息共享、集中公示”。(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0.持续深化“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建设,纵深推进“证照分离”、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权责事项再精简20%。(皖四最办〔2021〕1号,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31.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32.巩固提升供水供气改革成果,获得用水,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3个工作日。获得用气,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4个工作日;水气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33.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清理长效机制,坚决废止各种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加快构建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程电子化交易率平均提升至95%以上。(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4.着力培育一批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优质企业,充分体现企业在项目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主体地位。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牵头投资特色小镇,并通过以商招商等方式引进多个战略投资者进行联合投资。鼓励特色小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镇内企业进行物业化管理。(皖政办秘〔2021〕23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5.充分发挥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市、县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市、县将特色小镇区划内土地出让金向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倾斜。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特色小镇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特色小镇新型业态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小镇模式”。鼓励各地通过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回报期长但前景较好的特色小镇。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皖政办秘〔2021〕2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

36.加大特色小镇土地供应力度,对小镇内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依规组织配置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各市、县建立特色小镇重大项目用地调度制度,鼓励点状供地、混合供地和建筑复合利用。鼓励利用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租赁农村宅基地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鼓励利用“腾笼换鸟”方式对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建筑物等进行改造提升,针对特色小镇实施柔性化绿色供地机制。结合特色小镇多数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区位特点,推动其先行承接供地用地方式改革等相关改革试验,稳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皖政办秘〔2021〕23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7.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2021年以后,不断拓展“跨省通办”的范围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38.大力推进“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皖事通办”平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持续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各地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39.不断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40.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皖政办〔2020〕22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1.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号,省税务局牵头)

42.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皖政〔2020〕21号,各市人民政府)

43.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44.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45.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皖政办〔2020〕4号,省财政厅负责)

47.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可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资函〔2020〕24号,省林业局负责)。

48.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皖发〔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9.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的通行费。(皖政〔2019〕2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50.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皖政〔2019〕27号,各市政府负责)

5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皖政〔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52.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用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2019〕2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3.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54.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5.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6.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7.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8.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59.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0.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1.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62.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3.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皖政〔2018〕8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4.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5.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6.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8.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9.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皖政办〔2018〕48号,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阜阳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2021年4月)


(一)支持就业创业政策(62条)

1.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3.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4.企业吸纳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企业为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保险费据实给予补贴,不包括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是: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5.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给予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8.给予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9.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0.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1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达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12.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021年1月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13.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按照培训的课程项目给予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开展,通过免费申领电子创业券支付。

14.民营孵化基地补贴政策。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同时,支持地方新建、改扩建或共建一批特色突出、设施齐全的返乡创业产业园区、创业小镇、孵化基地,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在园区创业,加大对园区的支持力度,根据入孵企业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15.新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补助政策。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16.园区、孵化基地水电气费补贴政策。对吸纳就业稳定在50人以上的返乡创业企业在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发生的水电气费,由县(区)级政府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17.支持创业园区建设补助政策。对获批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对获批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认定的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80-12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认定的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

18.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前创办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19.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前培训政策。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20.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前可参加政府组织的短、长期补贴性职业培训。

高校毕业生强技计划3-6个月专项培训。这是面向毕业当年及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专项技能培训项目。主要是通过鼓励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依托优势专业,组织3—6个月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技能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承担不超过培训费的20%,其余部分政府予以补贴。

21.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等7类高校毕业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7类困难毕业生,每人一次性1500元,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2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23.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5.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支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见习单位补贴,给予带教老师一次性200元补助;同时,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元,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26.校园招聘会补贴政策。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的省内各高校,可依据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人数,按每人60元标准享受招聘会补贴。

27.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政策。实施基层特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创新举措,旨在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基层特岗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主体责任。

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特岗人员工资结构,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重点建立与工龄、工作绩效等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省财政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对皖北地区,按照年人均12000元给予补贴。

对尚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纳入“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范围;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基层特岗服务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8.就业扶贫车间补贴政策。被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对在就业扶贫车间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者,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岗位补贴;对于灵活就业、年工资收入高于3600元(含)低于6000元(不含),按实际工资收入的50%给予岗位补贴,年工资收入高于6000元(含),按实际工资收入的60%给予岗位补贴,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000元。

29.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政策。针对退役士兵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阶梯式创业培训,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项目,给予每人100-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退役士兵免费发行电子创业券,提供能力测评、孵化融资、代理服务、导师指导、创业培训等全方位创业服务。

30.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补助。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31.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到2021年12月31日。

32.退役士兵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政策。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按人均24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机构支持。

33.小微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社会保险补贴。对与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执行期限到2021年12月31日。

35.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36.残疾人及招用残疾人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7.经营主体吸纳禁捕退捕渔民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38.禁捕退捕渔民一次性就业补贴。劳动年龄内的退捕渔民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退捕渔民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39.禁捕退捕渔民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街道社区、行政村等,组织退捕渔民外出务工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5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0.禁捕退捕渔民交通费补助。对跨地区就业(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的退捕渔民,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给予300-600元/年的交通费补助。

41.禁捕退捕渔民灵活就业参保补贴。对在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或政府部门组织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42.禁捕退捕渔民居家就业补助。对居家就业的退捕渔民和组织退捕渔民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由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00-2000元/年就业补助。

43.禁捕退捕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退捕渔民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44.禁捕退捕渔民基地补贴。对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

45.禁捕退捕渔民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6.禁捕退捕渔民技能培训补贴。将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退捕渔民全部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每年至少提供1次职业培训,最多可培训3次,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

47.禁捕退捕渔民求职创业补贴。将退捕渔民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助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

48.禁捕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补贴。将退捕之日起6个月及以上未就业的大龄退捕渔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对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退捕渔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退捕渔民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退捕渔民岗位补贴。

49.禁捕退捕渔民社会保险补贴。对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专业渔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兼业渔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未满60周岁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的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50.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营业执照。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灵活就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51.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52.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租金。鼓励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53.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发展社会服务业。

54.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55.重点群体就业免费培训政策。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群体可免费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免费培训”是指政府对基本培训服务的供给所发生的培训费用予以免除,具体按《职业培训目录》规定的培训时长和补贴标准开展。

56.组织新录用人员培训的企业补贴标准。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阜阳市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57.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并提高技能等级的,分别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阜阳市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高级工25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5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其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标准,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58.职工个人自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对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包括高级工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的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培训费的9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上限标准:技师不超过35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5000元(阜阳市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培训费金额的100%给予补助,技师不超过40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5500元)。

59.社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政策。对用人单位吸纳城乡困难人员就业,在劳动岗位上以实际操作的方式接受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16周岁到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纳入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

(2)其他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

(3)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60.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模式,共同培养企业技能人才的一种通过系统化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的培训方式。

培训对象为: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员工;转岗转业或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和职工意愿自主确定其他职工。参训职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学徒培训协议期限;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预备技师班学生。其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可参加技师层次的学徒培训。

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为主,中级工培养期限为1年,高级工、技师培养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年(延长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

(1)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中级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高级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技师学徒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

(2)对于全省35岁(含)以下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青年学徒,参加中级工班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人。

(3)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带徒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确定并支付。企业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预支50%的补贴资金。

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61.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政策。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62.高技能人才评选项目政策。企业和职业院校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建设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阜阳市每两年通过评选方式产生“颍淮杰出工匠”20名左右,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一次性5万元奖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企业首席技师”,并给予个人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二)金融支持政策(8条)

1.引导大型银行继续发挥“头雁”作用。主动啃“硬骨头”,把“首贷户”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完善内部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2021年,要实现“首贷户”增量同比明显提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贷款户数同比增加。其中,科创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40%;推动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进一步提升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占比。

2.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底,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在稳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3.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4.“税融通”业务支持对象从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M级。

5.大力发展农业保险。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争取到2022年底,实现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进一步完善支持“保险+期货”政策,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发挥农业保险的融资作用。

6.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补贴。

8.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对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或设立后18个月投资进度低于预期目标50%的基金,实施市级资金退出。对投资我市企业项目的基金,市财政每年按该项目实现利润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补。对在我市投资规模达到50%的基金,市财政按照超出部分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允许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在20%限额内,开展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参与市内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

(三)税收优惠政策(112条)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和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9.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10.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2.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6.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7.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18.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19.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品种范围:

(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

①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②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③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④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

(2)野生动植物种源。

(3)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免税申请条件:

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货品;

②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2)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货品;

②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是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

20.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1.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2.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23.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4.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5.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6.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27.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8.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9.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0.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31.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32.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33.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3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6.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初级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7.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8.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39.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0.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4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4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4.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45.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对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46.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47.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48.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49.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0.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1.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5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6.房产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5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58.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59.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60.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61.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6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纳税人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63.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64.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6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纳税企业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6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68.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9.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0.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71.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7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73.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4.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

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1)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2)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3)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4)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赠人是指: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3)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上述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75.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76.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77.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8.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此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件执行。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确定。

79.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81.对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8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8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8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85.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86.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7.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8.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9.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0.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9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9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即不适用第“二”项规定需要预缴税款。

9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9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9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99.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00.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按季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补申报销售额等,但不包括一次性处理不动产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102.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根据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07.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108.安徽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10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10.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②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②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111.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①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第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第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第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②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112.服务贸易类技术先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政策(24条)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及第2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连续4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2.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围绕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绿色建筑建材、能源化工、绿色食品等支柱产业和现代农业、现代医药与纺织服装等特色产业及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等高成长性产业领域的科技进步,精准对接产业技术需求,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县市区财政给予单个项目不低于50万元的科研经费配套支持。项目研发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市、县市区投入不超过40%。

3.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组织实施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引导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促进技术成果应用、推广、示范,市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4.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绩效考评中获优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不重复奖励。

5.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对列入市级试点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助。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或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工作站)、科普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工作站)、科普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对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登记的植物新品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县市区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研究院)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8.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通过国家科技部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绩效考核中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省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落户本市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

9.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法人组织,按照其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额的3%给予奖励;对非首次纳入的,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新增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和改善科研条件。

10.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创客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支持对象为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或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上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11.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总决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12.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2亿元(其中:省、市、县三级分别为6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从2019年起,连续5年,从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累计安排6000万元用于设立市引导基金,通过科技成果对接机制,主要投向国内外在阜阳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13.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与我市单位合作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我市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1:1配套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以及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14.对我市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以下统称“研发机构”)。对所设立的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连续两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资助,其中第一年在注册登记、稳定运营并开展研发活动后给予支持,第二年视绩效考核情况给予支持。

16.支持大院大所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按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对落地我市的大院大所承接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7.对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18.对新获批登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用于工作站开办建设、研发合作项目补助、工作站人才培养和院士生活补助等。

19.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市区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20.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到阜阳注册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根据技术转移成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技术市场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

21.对在我市依法新注册、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达到当年服务绩效考核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经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规模、质量、效果以及企业信用评价等绩效考核情况,按绩效考核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3.对我市企业投保并享受的省科技保险补助,市、县市区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

24.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乡(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创新型县(市)、乡(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政策(25条)

1.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对2018年以后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厂房、设备(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生产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20%,下同)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

2.支持企业设备投资。对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的工业企业,按照购置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经省认定的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购置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本条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3.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北斗数据、机器人、生命健康、绿色建材等产业园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培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当年已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与本省行政区划内设立的银行产生总额200万元以上贷款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额500万元以上贷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6.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13581”龙头企业,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且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4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补。

7.支持药品研发。对我市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按每个品种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市域内生产的原料药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使用的,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产品仅支持一次),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发展。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9.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每件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支持产品宣传推介。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工业企业在阜阳广播电视台、阜阳日报、颍州晚报广告宣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广告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示范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单项冠军培育、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支持绿色制造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命名)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节能环保示范试点、“能效之星”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支持企业节能环保提升。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行动中列入推介目录(名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支持洁净厂房建设。对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100元一次性奖补。

15.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与应用。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或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评估实现初级登云、深度登云的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优秀上云案例”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支持电子信息、软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省级优秀智能硬件产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支持智能制造项目发展。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支持信息消费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9.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被国家综合评价为五星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筑业企业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2.支持建筑业企业优化升级。对新获得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类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首次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公路工程、水利水电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按首次晋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23.支持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支持绿色建筑建材业发展。对新建20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新(改扩)建的绿色环保型搅拌站并通过专项验收的预拌砂浆项目,按厂房、设备(不含土地费用)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补,每个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获得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条与第1条、第2条不重复享受。

25.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设立阜阳市重点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554”产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政策(50条)

1.支持基金业发展。对基金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其中:基金首期到位市外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给予以下奖补:

对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市企业项目的,每年按该项目实现利润的2%给予奖补。

对经营一年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2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奖补,每年奖补不超过50万元。

对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投资达到基金规模50%的,按照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银行业发展。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2年按房屋年租金的15%给予奖补,每年奖补不超过50万元;自营业年度起两年内,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的0.5%给予高管人员奖补,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凡当年对市域内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平台公司)新增信贷规模超过30%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奖补,用于奖补金融机构高管。

3.支持其他金融业。对新引进市域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2年按房屋年租金的15%给予奖补,每年奖补不超过50万元;自营业年度起2年内,对高管人员每年按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给予奖补。

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投放我市企业,对当年新引进保险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03%奖补该保险公司。

4.鼓励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倍数。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15%、代偿率不高于2%且放大倍数达到7倍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补,用于奖励融资担保机构高管。

5.支持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比上年增加500万元以上、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业务增加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

6.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对新晋升国家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7.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物流信息平台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物流园区发展。对两年内备案立项、投资额2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重大物流园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9.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新设立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2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对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监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营业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自设立年度起,连续2年分别按其房屋租金的40%、30%给予奖补。

对新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专题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本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支持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市域外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入驻阜阳、实际运营1年、年网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支持集聚发展。对实际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30家,实际运营1年、年网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支持线上交易发展。对线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3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特色馆),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且网络零售额达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4.支持电商人才培育。对当年新录用大学专科以上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10名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10场次以上、受训人员达500人次,受训人员实现电商创业就业(就业合同1年以上)达到50人的电商服务平台、电商应用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支持电商应用普及。对开展“线上+线下”销售,利用社区便利店等开设“网订店取”点50个以上,且年度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线上销售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支持农产品上行。对企业年度网上销售本地农产品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举办本地农产品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按照承办机构实际投入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支持物流快递协调发展。对新建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使用电子商务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按其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快递企业当年累计国内异地快递业务量(发件量)50万件、200万件、500万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医疗机构。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住院床位在300张以上,验收使用并进行绩效考评后,对300-400张床位的,给予300万元奖补,每增加100张床位,增加奖补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奖补标准的50%执行。

19.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对一级医院升级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二级医院升级达到三级医院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对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的养老机构,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对床位数在20张、100张、200张以上的,分别按每张床位2000元、3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运营补贴。对社会资本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根据核定床位数,在上述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且投入运营的民办智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20元运营补贴。

本条与民生工程政策不重复享受。

21.支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医养结合综合示范区(基地、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22.支持旅游景区建设投资。对两年内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3.支持景区晋级。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的AAA级旅游景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支持旅游饭店创星晋级。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年度国家“百强旅游星级饭店”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年度全省“十强旅游星级饭店”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5.鼓励旅行社创优。对荣获本年度国家“百强旅行社”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本年度全省“十强旅行社”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6.支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新培育入库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零售、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符合限上企业标准纳入统计的“大个体”同等享受奖补)。

27.支持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对建设改造并认定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阜阳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绿色商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8.支持社区便民商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建社区品牌连锁便利店10家以上的零售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9.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新建符合商务部规范标准的城乡社区回收站点或再生资源兑换超市连锁门店(10个以上)、分拣加工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聚集区等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0.支持城乡商贸物流标准化建设。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在快速消费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流通领域开展标准托盘(1.2米×1米)循环共用,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的提升。支持农产品周转箱(筐、笼)与标准化托盘相匹配项目,推广从田间到门店的“三次不倒筐”配送模式,推进城乡物流高效配送。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1.支持城乡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对符合《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并在当年经验收合格的乡镇商贸中心,按照项目决算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2.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商超、连锁零售等流通企业整合升级销售、采购、仓储、物流等信息系统,建设高效、透明、智能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对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追溯信息互通共享、信息链条完备等综合服务功能较强,且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按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3.鼓励发展新型零售业态。鼓励“线下+线上+物流”模式提升零售效率的新业态,对新引进或新建并正式运营,且单体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生鲜配送等直营门店5个以上的连锁品牌企业,且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投入运营1年以上,给予每个直营门店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4.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对当年竣工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冷库规模3000吨以上,配备冷库、常温库、储存架(箱、柜),分捡、装卸工具以及冷藏或冷冻运输车、冷藏配送集装箱等低温运输工具的,按其决算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冷链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35.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对经营满1年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或新引进家政服务品牌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参与“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当年在贫困县举办培训活动60场次以上、培训贫困县劳动力300人次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36.支持主食产业化。对当年新建“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和5个以上“主食厨房”直营店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7.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率达70%的新建商务楼宇,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驻商务楼宇且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超过30万元的企业,按其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商务楼宇的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入驻商务楼宇的服务业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自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办公用房一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购置和租用办公用房奖补最高均不超过30万元。

38.支持物业服务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小区(大厦)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信用等级评定中新晋升A级、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9.支持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参与上述标准制定的企业,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补额度的50%给予奖补;对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按照制定同类标准奖补额度的30%给予奖补。

40.支持学术交流。对承担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1.支持示范创建。对承担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企业,当年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42.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当年确认为“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43.支持企业标准创新。对当年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4.支持证书创建。对当年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给予5000元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1万元。

工业和建筑业、农业企业参照39-44条执行。

45.支持质量提升。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补;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6.支持名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安徽名牌”“阜阳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补。

47.支持商标创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工业和建筑业、农业企业参照45-47条执行。

48.支持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物流示范园区、综合改革试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物流示范园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49.支持培育规上服务业企业。对新培育入库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补。

50.支持加快主辅分离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的,给予服务业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业政策(6条)

1.大力吸引社会投资。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设立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探索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引导基金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进一步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增加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设立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300万元,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及基地(园区)建设、品牌体育赛事举办、体育俱乐部、示范场馆建设、体育人才培养等。

2.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各地要积极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把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支持体育设施建设。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鼓励大型体育场馆及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符合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在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保障。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一个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对特定人群或在特定时间发放体育消费券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群众健身消费优惠政策,加大全民健身消费支持力度。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健康宣传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与全民健身有机结合,完善群众健身消费。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

3.完善规划和土地政策。各地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保障体育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和近年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增加和改造等方式予以完善。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支持企业、单位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建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落实税费价格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向体育赛事活动、优秀运动队、公益性体育设施等体育事业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依法享受免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5.完善体育产业人才培养政策。各地要将体育人才培养列入人才发展规划,加强与有关高等院校合作,重点培养体育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科研、中介等专业人才。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大力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街道聘请体育专业人才从事健身指导工作。积极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建立阜阳体育产业研究智库,完善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人才奖励体系,对创意设计、自主研发、经营管理等人才进行奖励和资助。

6.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政策。加强体育产业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以及衍生品,提升我市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各类体育组织、体育赛事组织依法开发和注册其专有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规范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的市场开发政策,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责任、权利、义务。按市场原则,确立赛事转(直)播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实行体育赛事电视转(直)播权有偿转让。建设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推进赛事举办权、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无形资产开发等具备交易条件的体育产业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完善体育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八)支持外资外贸政策(15条)

1.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企业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万美元),采用非小微统保保单的(小微统保保单省级全额补贴)的小微企业,比照一般企业比例标准给予25%补贴。对投保美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市场的企业,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标准提高至30%。

2.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对经市政府批准,市有关部门承办的境外联办或自办展会以及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省厅统一组展的除外),给予参展企业2个标准展位费(18个平方)、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用最高80%的补贴;对进出口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会,按照《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文件执行;对进出口企业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华交会、广交会、国际发制品博览会、国际家居博览会等国际性展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省、市、县区合计不超过100%);对进出口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取消参展境外展(省相关部门统一组展的除外)损失的展位费,以全额标准补贴。

3.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且实现跨境电商在线交易纳入海关统计并经市级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最高不超50万元;对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纳入海关统计年在线进出口额首次超过50万美元的,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利用9610等报关出口方式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企业纳入海关统计的年出口额超过5万美元的,按照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1%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万元;对跨境电商在线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美元、3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线上产品推广,且当年实现线上跨境销售超过50万美元的,经市级认定后按其实际推广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性企业服务跨境电商经营性企业持续一年以上、在线年交易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并通过市级认定的,按照服务企业超10家、20家、30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带动我市产品跨境在线年交易额达100万美元并通过市级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且年在线跨境交易额达50万美元并通过市级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营销中心建设。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境外线下体验店,且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在线交易额超过50万美元的,分别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和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分别最高可达25万元和50万元。

6.支持建设产业园区。对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及其配套服务企业达15家以上,且发生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达5家并通过市级认定的产业园区,给予园区主办方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及其配套服务企业入驻率超过50%并通过市级认定的特色写字楼,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7.支持国际物流发展。对邮政、快递企业承揽我市跨境电商企业的跨境邮件、快件业务,年快件量首次超过10万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进口商品在线年销售额达100万美元、保税仓年租赁费用达20万元的,给予年租赁费用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海外仓建设和租赁费用给予总投资额50%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8.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设。对当年通过省、市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支持。

9.出口品牌建设。对被认定为“安徽省自主出口名牌”的进出口企业,按每个品牌给予5万元奖励。

10.支持市内海关特殊监管仓库仓储。对进出口企业利用市内海关特殊监管仓库进行保税货物仓储的,给予当年实际仓储费用3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支持出口货物运输。对进出口企业从阜阳口岸开展铁海联运直运出口业务的集装箱,每小箱(20英尺)补贴900元,每大箱(40英尺)补贴1350元;对进出口企业从阜阳港开展水运出口业务的集装箱,每小箱(20英尺)补贴550元,每大箱(40英尺)补贴800元;对进出口企业加挂中欧班列(合肥)的出口业务的集装箱在享受铁海联运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箱3000元补贴。

12.实际到位外资项目奖励。当年实际到位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商务部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给予投资主体5‰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或年实际使用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引进世界500强项目奖励。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阜阳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或者在阜设立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按照商务部认定的实际到位资金给予投资主体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引进鼓励类项目奖励。对年度到位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照商务部认定的实际到位资金给予投资主体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保障外资项目用地。加大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对纳入市级调度的重点外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时,要积极保障外资项目。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且不得低于宗地所在地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转让,转让后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鼓励外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外资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定的土地租赁合同,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

(九)支持乡村振兴、农业发展政策(40条)

1.扶持电商经营主体。引导企业和农户开设网店,对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设网店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超3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电商企业给予一定奖补。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农村产品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网络销售额1%以内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对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与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采购网销额5%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支持电商龙头企业和电商平台建立健全产品供应体系,整合市农村产品、品牌和企业资源,举办农商对接活动,开展农产品产地直采直销,扩大优质特色农产品上行。组织电商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对接。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线上线下促销、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举办阜阳农产品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按照承办机构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完善电商基础设施。推动产地冷库、公共配送冷库以及冷链物流信息化等冷链物流项目建设,积极为冷链物流项目争取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申报农村电商基础设施项目,争取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建设改造与农村电商发展相匹配的流通设施设备的涉农电商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投资额2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备设施的涉农电商企业,按年租金2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新建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吸纳5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使用,按其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4.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持电商经营主体收购网销贫困村、贫困户产品,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贫困村网点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商经营主体直采直销贫困村、贫困户产品的,按收购销售金额10%以内给予补助;对订单包销并免费向贫困户发放生产资料的,按收购网销金额15%以内给予补助。

5.支持专用品牌粮食发展。对当年开展专用品牌小麦生产的种植主体,以村为单位集中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片种植2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30元的种子补贴和每亩15元的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补贴,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负责核查落实,市级按基地建设计划落实面积给予县市区20%的奖补(市直农场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核查落实,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对2019年开展小米生产市级示范的种植主体,给予每亩300元的生产补贴。对当年开展大豆轮作试点的种植主体,按计划面积给予每亩150元的生产补贴(市、县市区按1:2的比例承担)。

6.支持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对当年流转土地2000亩以上种植蔬菜、瓜果、中药材等特色高效经济作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新流转面积给予每亩150元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对当年发展食用菌生产年投料达到2000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奖补,每增加1000吨,增加10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优质蚕茧生产。对开展优质蚕桑生产示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蚕桑生产大户,当年新购置1000片以上方格蔟的,按照纸板方格蔟每片1元、木板方格蔟每片2元、塑料方格蔟每片3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9.支持生猪生产和奶牛奶羊引进。对生猪生产的奖补政策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9〕24号)执行。对建设奶牛或奶羊圈舍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两层及以上的,总面积按底层面积的1.5倍计算)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当年从国外或省外引进1000头以上奶牛的,分别按照每头3000元、12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从国外或省外引进1000只以上奶羊的,分别按照每头20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0.支持“百村百品”示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百村百品”特色农产品优势村,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1.支持“五个一批”工程建设。对列入省“五个一批”工程重点调度的县市区,当年规上农产品加工产值增幅12%以上的,每个奖补100万元,用于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对列入重点调度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当年规上农产品加工产值增幅12%以上的,每个奖补80万元,用于园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12.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当年产值增幅15%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产值超2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

13.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提升行动。对纳入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提升行动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不含土地费用、流动资金)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

14.支持谷物烘干中心建设。对当年新建并运行(国家投资项目除外),日烘干能力在200吨、300吨、400吨以上的连续式谷物烘干中心,以及日烘干能力在60吨、100吨、200吨以上的循环式谷物烘干中心,分别一次性奖补15万元、25万元、35万元。

15.支持农产品储藏冷库、保鲜库建设。对当年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农产品储藏的冷库、保鲜库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按新建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200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建冷库、保鲜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按上述奖补标准进行奖补。

16.支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每个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7.支持与长三角建立稳定产销关系。对与上海、南京、杭州农产品销售单位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且当年销售阜阳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其在上述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销售门店、柜台、仓储年度租金5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称号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20万元。

19.支持现代渔业发展。对当年新建标准化集中连片养殖池塘100亩以上、配套应用绿色健康养殖设备的现代化渔业生产基地建设主体,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0.支持农产品品牌宣传。对当年开展名优农产品品牌广告宣传的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在中央电视台广告费用(不含设计、制作费用,下同)200万元以上的,按30%奖补;在安徽电视台广告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20%奖补;在阜阳电视台广告费用50万元以上的,按10%奖补;在高铁站及高铁列车广告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20%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承担)。

21.支持智能温室建设。对当年新建种植业智能温室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新建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2.支持连栋式钢架大棚建设。对当年新建种植业连栋式钢架大棚1万平方米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新建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3.支持特色水禽标准化养殖。对沿淮行蓄洪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内,当年新建特色水禽标准化养殖棚舍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新建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4.支持农业物联网应用。对在农业生产、加工和服务等领域应用物联网技术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当年物联网软硬件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深度贫困地区5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5.支持市级农药化肥减量示范行动。对开展市级农药化肥减量示范、当年有机肥替代化肥达到用量标准、使用生物高效农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等主体,按照每年每亩12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市、县市区按1:2的比例承担)。

26.支持畜禽原种场和祖代场建设。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种场和祖代场,分别一次性奖补80万元、30万元。

27.支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对开展保种工作的省级及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每个奖补30万元。

28.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和转型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区,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两年一次考核优秀等次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励10万元;对批准创建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9.支持主导产业农产品加工。对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内,当年新增厂房、设备(不含土地、道路、绿化)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不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0.支持主导产业市场建设。对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内,当年新建主导产业产地批发市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主体,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1.支持联合体示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从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中评选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十佳家庭农场,每个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3.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阜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4.支持农业创新创业。对当年参加农业农村部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在省农业农村厅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名次或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

35.支持全程托管社会化服务。对当年大宗农作物生产托管(耕种防收中至少三个环节)1万亩以上的,按每1万亩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6.支持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服务。对当年新建并运行的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服务中心,单季育插秧能力2000亩以上的,按每1000亩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7.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对从事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方面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村级网点建设主体,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8.支持“劝耕贷”。对当年通过“劝耕贷”贷款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市、县市区按2:8的比例承担)。

39.支持创新型农业保险。对开展鸡蛋、大豆期货价格保险、马铃薯价格保险、辣椒价格指数保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保费按省、市、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5:1:2:2的比例承担。

40.支持特色农业保险。对各地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五县市按照市、县(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2:6:2的比例承担,三区及阜阳经开区按照市、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3:5:2的比例承担,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和标准另行制定。

(十)支持现代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17条)

1.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医药产业制造类项目,给予招商团队(指引进市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下拨到所在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2.对重点医药类工业项目或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项目优先供应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合同签订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考项目产业类型、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效益等,按照实际用地每亩给予5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3.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亿元及以上的医药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12%,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对实际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性强的医药产业制造类项目,市县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5.对在本市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6.对上年度或当年新申请注册的1类、2类、3类新药,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后,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按每个品种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一次性奖补。

8.对市域内生产的原料药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使用的,每个产品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产品仅支持一次)。

9.对医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绩效考评中获优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不重复奖励。

10.每年评选5个市级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11.将现代医药产业纳入引才资助产业领域目录,重点支持研发、生产型现代医药企业人才引进,对全职和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促进企业人才建设20条”兑现引才奖补政策。

12.支持我市创新型医疗器械纳入《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市内研制单位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市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

14.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市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5.对本市医药生产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16.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本若干政策多项奖补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9〕31号)等现行优惠政策有交叉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奖补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支持。

17.设立阜阳市“三重一创”建设引导资金,每年度不少于3000万元,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本政策所需奖补资金,按照分工分别从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涉及招商引资和土地奖补的,原则上由受益地财政负责落实,明文规定由市财政承担的除外。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


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贯彻落实《阜阳经开区毗邻园区体制改革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打造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集聚区试验区,促进经开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等六个文件的通知》(阜政办〔2019〕31号)精神,同时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区和阜阳市各县市区有关政策,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经开区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5亿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设备改造、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贷款贴息和其他发展投入方面。

(二)本政策适用于阜阳经开区重点产业类项目,主要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纺织服装、新能源新材料、楼宇经济、现代服务业等。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条)

1.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厂房、设备(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生产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20%,下同)的10%给予阶段性或一次性奖励,其中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的工业企业,按照购置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经省认定的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购置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第1条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企业加大税收贡献(2条)

1.对新上工业项目年度纳税超过10万元/亩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前3年每年给予100%奖励,后4年每年给予50%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新租赁园区国有工业厂房或经投资促进中心登记的闲置厂房,且符合经开区产业方向的工业项目,经备案并签订入区协议、租赁协议,单个项目用房面积达1000㎡及以上,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之日起,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前3年每年给予100%奖励,后4年每年给予50%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三)支持企业加快发展(4条)

1.对入驻园区且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前期工作经费(包括编制项目核准或备案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地质勘探、规划设计和相关认证等费用,下同)实际支出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前期工作经费的8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与本省行政区划内设立的银行产生总额200万元及以上贷款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额500万元及以上贷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投资促进中心)

3.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奖励。(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投资促进中心)

4.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进入省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投资促进中心)

(四)支持企业提质增效(7条)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管理团队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新认定(含复核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园区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4.对获得“卓越绩效管理培育奖”“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5.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每笔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评估费补助。对开展商标、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专利保险给予保费50%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6.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本条款中同一企业获得同一荣誉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

7.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在标准前言中明示且排序前三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其余参与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在标准前言中明示且排序前三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其余参与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安徽省地方标准,在标准前言中明示且排序前三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其余参与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7条)

1.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6万元、4万元、4万元、4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

2.培育“13581”龙头企业,对当年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4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60%奖励给管理团队有功人员。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区内企业主导建设产业园、产业基地、总部经济,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额外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4.对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80%的奖励,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及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组团的各类市外展会,每个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5.工业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工业企业在省级卫视、高铁列车、民航飞机上进行广告宣传,广告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广告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业企业在阜阳广播电视台、阜阳日报、颍州晚报广告宣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广告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6.对符合经开区产业政策,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央企或国企,通过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兼并重组园区企业的,在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本地企业和个人,用于技术改造、安全、环保等投资。(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

7.对符合产业政策通过并购方式重组经开区企业,且在经开区增资实施新项目的,对重组企业按重组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支持企业科技创新(17条)

1.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当年新认定及第2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连续4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4.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享受一次(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不重复享受)。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助政策不同时享受)。(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5.对积极参加各级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取得正式参赛资格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0.5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赛区、安徽省赛区决赛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级比赛中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6.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工业领域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其他领域每件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最多奖励1个国家(地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7.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有新产品认定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8.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每登记一件应用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标准),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9.对在省级、市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经开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10.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11.对新通过各类国家级、国际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企业,每认证一个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2.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省级绩效考核中获得奖励的,按照省、市奖励最高金额1:1配套奖励。对新批准认定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省级绩效考核中获得奖励的,按照省、市奖励最高金额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省、市奖励资助最高金额1:1配套资助。(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4.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5.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6.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7.对到经开区创新创业,并符合省、市政府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扶持,支持申报安徽省和阜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七)支持企业绿色制造(3条)

1.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命名)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节能环保示范试点”“能效之星”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行动中列入推介目录(名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分别给予500元/㎡、300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八)支持企业集约节约用地(3条)

1.对新建工业厂房(含实验室、研发中心)容积率超过1.2的,超出部分按计容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对工业企业改造升级的,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也可以获得上述相应的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主导产业类工业项目或经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重点产业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考项目产业类型、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效益等,按照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万元-9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上述第43条、第44条两项奖励叠加后总额超过土地出让总价的,按土地出让总价奖励。

3.对企业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本数)至5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50%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本数)至6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70%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本数)至8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85%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8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95%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100%予以奖励。企业处于投资建设期的,全额奖励投资建设期内(建设期按入区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

(九)支持楼宇经济发展(4条)

1.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符合大数据、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达到1000元/㎡/年的税收标准,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租金100%的奖励;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等其他企业达到2000元/㎡/年的税收标准,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租金100%的奖励。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大数据、生命健康产业企业两年内平均仍达不到1000元/㎡/年税收标准,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等其他企业两年内平均仍达不到2000元/㎡/年的税收标准,均按入驻办公面积,以楼宇经济所在地平均房租和分摊装修费用的月租金之和为标准收取两年房租。(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符合大数据、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年纳税额2000元(含本数)-1万元/㎡的,按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3.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等其他企业年纳税额4000元(含本数)-1万元/㎡的,按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1万元(含本数)-2万元/㎡的,按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2万元(含本数)-5万元/㎡的,按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入驻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4.对入驻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含本数)/㎡/年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2%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企业高管参照其当年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给予企业人才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支持企业入驻“接您回家”创业园(3条)

1.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备案入驻的企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连续三年,根据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度,可享受厂房租金先交后返的补贴。房租交纳标准为:一楼厂房租金10元/㎡/月、二楼厂房8元/㎡/月、三楼及以上厂房6元/㎡/月。(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入驻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150元/㎡,可享受已缴纳厂房租金全额返还;对达不到150元/㎡的企业,需按照15元/㎡/月的标准缴纳全额租金。对连续两年,平均纳税额不足150元/㎡的企业,需进行清退。

3.入驻企业年纳税达到150元/㎡的,根据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每年给予100%奖励,后4年每年给予50%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9条)

1.对年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年销售额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年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达到上述各等次标准且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及以上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再给予一次性同等金额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各类银行、证券公司和国内排名前十的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贷款公司在经开区新设分支机构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在经开区注册统计纳税的金融机构,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前三年每年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新晋升国家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获不同奖励的,实行就高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4.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域外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入驻经开区实际运营1年、年网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5.对规模工业企业开设网店(淘宝店铺、天猫店铺、京东店铺、拼多多店铺)销售本企业主营产品,网店营业额(不含退换货)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工业企业通过网红带货方式销售本企业主营产品,带货销售额(不含退换货)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6.对检验检测机构当年新增设备投资总额200万元(含本数)-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增设备投资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7.对在经开区新设立并在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监理公司、工程造价、科研开发、设计院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自设立年度起,连续2年分别按其房屋租金的40%、30%给予奖补。(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8.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在京九铁路以东新引进的前3家营业面积10000㎡及以上的大型商超,正常运营满1年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房租、水电等费用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9.新引进的文化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3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二)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2条)

1.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含到期复审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含到期复审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5条)

1.对年进出口额达到50(含本数)-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物流费用奖励;达到100(含本数)-200万美元的,给予6万元的物流费用奖励;达到200(含本数)-3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物流费用奖励;达到500(含本数)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物流费用奖励。(以上物流费用需企业提供实际发生的物流费单据)(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企业当年新办外贸自营进出口备案,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实现外贸进出口实绩超过5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15%的奖励,各级财政合计奖励数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信保费。(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

4.被海关首次评为高级认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海关首次评为一般认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海关首次评为省级及以上质量诚信企业、出口名牌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5.对在本地海关报关的外贸企业,每单给予80元报关业务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四)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就业创业(3条)

1.企业招工补贴。对2020年1月1日以来新招聘的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人员,能够相对稳定就业,并在本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技能人才就业补贴。对在规模工业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生产一线技术人员,按照在岗人员总数(不含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10%确定补贴人数,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根据生产一线技能岗位人员工作情况,代为补贴给一线技能人才。(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3.大学生就业补贴。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45周岁以下,并在本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博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硕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本科学历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专科学历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大学生就业人员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五)激励招商引资(2条)

1.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单体项目或主导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5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主导性强、带动力大、支撑作用明显的“园中园”项目,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按照相关程序审批。(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鼓励社会各界引荐符合经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工业项目,对实质性促成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落户的引荐者,建成投产且经考核认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落户经开区的企业,成功引荐其他项目的,根据项目质量再予追加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三、附则

(一)本政策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为企业奖补政策兑现初审工作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把关,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兑现,多与企业沟通协调,专业性强、认定难度大的奖励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

(二)本政策与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本政策中明确可重复享受的项目除外。

(三)本政策原则上与市级政策兑现时间保持一致。本政策中与市级政策不重复的奖励项目,由经开区分季度组织企业申报兑现。

(四)本政策中经开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阜政秘〔2018〕317号文件核定。

(五)企业申报的各类奖励数据指标以在经开区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企业申请获得的资助、奖励必须用于在经开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本政策各项奖励、补贴时应据实报送相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的相关奖励和补贴资金,取消其享受经开区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企业在获得本政策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后,非政策原因3年内迁出经开区的,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全额追缴奖补资金及其利息。

(六)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产品质量等问题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不依法纳税、不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遵守园区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七)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以前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八)本政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九)《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阜开管〔2016〕66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资助奖励办法》(阜开管〔2016〕67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阜开管〔2016〕68号)、《阜阳经济技术经开区规模工业企业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发放办法(试行)》(阜开管〔2019〕6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楼宇经济孵化企业暂行办法》(阜开管〔2019〕12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基地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暂行办法》(阜开管〔2019〕13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长三角”产业(工业类)转移若干政策暂行办法》(阜开管〔2019〕20号),同时废止。

(十)本政策由经开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