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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30条举措提信心稳经济
发布时间:2023-03-13 13:03:12 【字体:


日前,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努力实现全年预期目标,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从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效能、推进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扩容升级“徽动消费”行动、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推动外贸外经联动发展、优化提升政务服务等八个方面,提出30条具体举措。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减征“六税两费”。落实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优惠政策。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法定最低标准征收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等车辆车船税。

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水资源费省级部分按80%收取。中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90%收取等。

对进出合肥港、芜湖港、蚌埠港、安庆港和马鞍山港的合法装载ETC套装集装箱运输车辆,对服务合肥国际陆港中欧、中亚班列的合法装载ETC套装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规定的收费站点通行,给予省内高速公路实际通行费五折优惠。对安徽交通卡ETC套装货运车辆,以及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安徽交通卡ETC套装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省内高速公路实际通行费八五折优惠。船闸收费继续执行下调10%政策。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费6个月不停水电气

切实降低用工用能成本。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3-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

积极支持援企稳岗扩岗,深入推进“三级三方服务千企”活动,常态化开展“2+N”招聘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16至24周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促进接触性消费加快恢复。开展以“品质生活徽动消费”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5000场以上,鼓励各地在餐饮、住宿、文旅、零售等领域发放消费券,引导商圈、平台和商家配套开展打折、满减等优惠活动。

促进新能源汽车等大宗消费。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等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对政府定价的共同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一定时间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各地对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环保家具的给予补贴。

新组建或重组挂牌的全国重点实验室补助1000万元

推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实施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新增上市企业30家以上。在各地奖励基础上,省财政继续对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奖补。企业首次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一次性奖补1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在“科创专板”挂牌并股改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

支持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2023年,省财政统筹安排25亿元,支持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对新组建的或重组挂牌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首批试点示范的给予3000万元补助,对核心团队的依托单位给予200万元补助。

30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

从事粮食生产给予奖补

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2023年,省财政统筹新增11亿元支持粮食生产,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亿亩以上、产量820亿斤以上。对符合条件的30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给予奖补,支持小麦赤霉病等重点病虫害防控。省财政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每亩补贴50元。

支持种业联合攻关、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和适用农机研发推广。新建、改造410万亩高标准农田,新建财政投入补助标准提高到2500元/亩。2023年,省财政安排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0亿元以上,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

自建海外仓

最高一次性支持200万元

培育壮大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300万美元以上的自建海外仓,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租赁公共海外仓、年海外销售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海外仓年使用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评估等次为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的扶持力度。

以上政策举措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