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和省委农办等1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0〕32号)精神,现开展2023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六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新增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市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符合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号)规定的七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二、申报办法
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三级审核、达标认定”的办法申报认定。各地要注重推荐粮食类主体申报,原则上各涉及粮食生产的县(市、区)申报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数量分别不少于1个。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照省示范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涉及其他相关行业的,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共同核查,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省直管市县直接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将推荐报告连同汇总表(见附件5、附件6)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交叉随机抽查(原则上抽查比例在20%左右)。在此基础上,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市、省直管市县于5月6日前将有关材料(单个主体的申报材料只需电子版,各市和省直管市县申报文件、加盖公章的申报主体推荐审批表以及汇总表等需纸质材料)1套报省农业农村厅合作处。
(二)申报材料式样见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附件3)、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附件4),电子文本请标注页码。
(三)申报主体汇总信息表仅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从主体申报材料中摘录,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填报。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大豆油料生产和承担扩种任务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带动脱贫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参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6.乡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7.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精心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未列入随机实地抽查的申报主体,一律依据申报材料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评定,严格评定标准。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章杰华、周丹丹;电话:0551-62666836、62673480;邮箱:ahnwhzjjzdc@163.com。
附件: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4.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5.2023年申报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6.2023年申报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13日
附件1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三、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四、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五、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六、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七、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八、按时报送2022年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家庭农场主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十一、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附件2
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5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已脱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须吸纳5个以上脱贫户成员。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50人(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用水服务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3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自主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2022年度信息报告,没有被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八、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十、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