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的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案
2023年3月13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阜城出租车汽车客运市场2023年春运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依法对李某营运的出租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李某营运的皖KT0***出租汽车所使用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在传感器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之间安装红色塑料盒和计价器干扰器(遥控器接收装置和遥控器)。经查,当事人李某在营运的皖KT0***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传感器之间的线路上安装了红色塑料盒和遥控器,每按一次遥控器上按键,就能人为增加计价器显示的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出租车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利用作弊手段提高计价器显示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与交通局、交警支队、特警支队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净化出租车市场秩序,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坐放心车”的良好环境。
案例2.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经营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案
2023年2月2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水产经营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4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不合格梭子蟹是当事人从当地批发市场购进,现已售完,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抽检监测力度,不断提高抽检覆盖率,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4.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2月10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8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3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未使用的锅炉涉嫌超期未检。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8月;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未使用的锅炉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6月。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3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并对超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申请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定检率,确保应检尽检,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
案例5.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
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1月18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4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接移交线索:2021年8月份起,当事人通过刷单平台领取刷单任务,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按照“提供虚拟购买、虚假评论、商家发送空包、礼包单”等方式进行刷单,并获取佣金和平台奖励。界首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自2021年8月份起,当事人开始在淘宝进行刷单,至2022年7月份停止刷单。刷单的主要流程如下,当事人自行通过各刷单平台:六六网、聚能环、老院子(大掌柜)、诚信网、聚宝柜、玖零后、优单客、幽幽谷、好奇猫、精英、三叶草、大麦、旺卖家、常青藤(新)、聚财猫、淘淘乐、双子星,领取刷单任务,按照任务说明进行刷单,在未收到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按照刷单平台商家指定的评价内容进行好评,在完成刷单流程后获取佣金和平台奖励。刷单交易和评价属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会将评价内容作为购买的依据,当事人通过刷单平台领取刷单任务,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刷单,刷单平台公司以此实现刷单控评,提高商户的交易量和信用度,欺骗、误导消费者,扭曲了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机制的竞争机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式各样的“网络水军”,对屏幕背后的违规违法者绝不纵容。
案例6.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2月2日,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0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部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40只检验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已充装销售72只,现存168只。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寿县万安液化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其为当事人检验气瓶240只,当事人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对其中72只气瓶进行充装并销售,另调查发现当事人还对6只非本单位气瓶进行了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通过该案的查处,提高了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净化了该地区违法充装液化气乱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7.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活购物超市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2023年1月28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活购物超市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7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生活购物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贴有“温馨提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字样的告示。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上述告示已有两周的时间,属于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违法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打造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对侵害自身权利的“霸王条款”应坚决抵制,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8.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销售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3年3月20日,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药房销售有限公司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9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某大药房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退热药品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的价格。阜南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近期最后一次购进对乙酰氨基酚的价格为5.78元/盒;布洛芬缓释胶囊的价格为18.3元/盒;布洛芬混悬液的价格为50元/瓶。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对乙酰氨基酚2022年12月19日的销售价为19元/盒,2022年12月20日的销售价为22元/盒;布洛芬缓释胶囊2022年12月5日-12月9日的销售价为27元/盒,2022年12月11日的销售价为35元/盒,2022年12月12日起的销售价为42元/盒,2022年12月13日的销售价格为75元/盒;布洛芬混悬液销售价格分别为69元、75元、89元不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转段期间群众对退烧药、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医药用品的需求激增,不少群众反映买药难、买药贵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切实维护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9.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4日,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依法对某烟酒门市部存放的白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专家级12年文王贡酒111件;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文王贡酒人生系列不惑白酒47件;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专家级8年文王贡酒76件;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年有余文王贡酒200件;标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年型口子窖白酒46件;标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107件。后经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以上白酒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和7月从某送货人员处购进上述白酒620箱,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进货发票、联系方式及相关凭证,货值金额25190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涉嫌构成犯罪,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于2023年1月31日决定立案。
该案是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酒类市场侵权违法行为,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强商标管理,保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障了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