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数据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安徽建设工作部署,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型企业,持续推动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全国竞争力的大数据产业集群,塑造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数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已开展市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申报时原则上应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及申报材料参考模板(附件2)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各市数据资源局指导或联合县(市、区)数据资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市数据资源局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各市数据资源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3年7月1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24时。各市数据资源局于8月3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推荐企业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至省数据资源局标准规范处。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3.工作培训。省数据资源局适时组织培育认定工作培训,主要包括《实施细则》解读、申报系统使用、初审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答等,各市数据资源局参与培育认定工作人员参加。
4. 问题解答。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答,技术问题由技术支撑组解答(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4)。省数据资源局对各市数据资源局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有关要求
1.各市数据资源局要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各地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数据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2.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3.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4.组织和参与培育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5.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省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省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6.各地数据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对符合省大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报,对暂时达不到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经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兑现有关培育和奖补政策,不断健全省级大数据企业库、上市后备库、融资需求库和创新案例库,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附件:附件1: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doc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