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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 11:07:53 【字体:


皖人社秘〔2023〕17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期,我省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为扎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二、压紧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各地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要加强高温天气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落实落细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


各地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和轮班次数。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分别做到:

预报气温达到40度以上高温天气时,用人单位应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度以上、40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37度以下时,要采取轮班换岗形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四、从严从实抓好各项防暑降温举措


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要指导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33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五、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为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引导社会共同维护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各地在开展工作中,要及时向省厅及相关媒体推送信息报道,不断扩大政策影响面。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