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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10:07:39 【字体:


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进一步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充分借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赋权+转让+约定收益”的试点工作模式,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扩大我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试点,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强化赋权试点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安徽转化和实施。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进一步落实《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号)要求,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主管部门、试点单位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八)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二、赋权试点范围和申报流程

1.试点范围:安徽省属或中央在皖的公立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均可提出试点申请。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3年。

2.申报流程:意向单位报送赋权试点工作方案至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文明确列入试点。

三、有关要求

1.试点单位要提高认识,充分理解赋权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赋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大胆试、大胆闯,将赋权作为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措施。

2.试点单位要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三年行动方案》(皖科区秘〔2022〕224号)等文件精神,借鉴中国科大“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赋权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

3.省科技厅将会同试点单位主管部门、相关省直单位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统筹指导,定期开展试点工作评估,对于工作推进较差、成效不明显的试点单位,经与其主管部门、相关省直部门协商后,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出。

4.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三年行动方案》,赋权试点常态化申报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联系人:霍德贤,0551-62654379,15955167008。

邮  箱:kjtqycx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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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