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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颍泉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1 10:12:42 【字体: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有资产规模的逐渐扩大,国有资产管理难度也随之不断增加,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2021年,国务院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是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而我区目前仍沿用转发的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阜政发〔2009〕24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办〔2011〕9号),部分条款已不适用,给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造成不便。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区财政局依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相关规定,起草了《颍泉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颍泉区实际情况,制定《颍泉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

《办法》是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起草过程

自2023年5月启动以来,区财政局多次研究《办法》编制工作,也面向各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广泛征求了修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

2023年7月4日向向各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共68家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反馈建议4条,采纳3条。

2023年8月30日通过区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2023年9月11日,《办法》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办法(送审稿)》。

2023年10月27日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会议提出上报区委常委会进行研究。

2023年11月12日经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以区政府文号正式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一是保值增值。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目标,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害,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加强资产价值评估,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是合规合法。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时,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和使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三是控制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是效益最大化。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持续推动国有资产盘活工作,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的效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和增值。

五是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主要任务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二是以改革为引领、以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是体现改革成果,将实践中成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立下来,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创新举措

在不违反上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区《办法》有三项特色:

一是明确了部门之间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了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权限进行了划分。

二是对部门编制资产采购预算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清查盘点,并形成清查报告做为部门编制资产采购预算依据之一,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国有资产采购控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是重新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的权限进行了划分:

在资产出租出借方面,新的办法明确要求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在资产处置方面,单笔在2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笔原值在10万元以下国有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单笔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笔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国有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笔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单笔涉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置事项,应当报区委常委会研究。

七、保障措施

《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行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资产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完善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加强资产评估的准确度,清查报告和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可以用于决策、监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权,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于无法自行使用的资产,可以通过租赁、出租等方式进行合理使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对于违规使用、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压实国有资产主体管理责任。认真贯彻执行《颍泉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资产管理职能,按照“相关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各管理层级所辖固定资产的范围及责任,确保资产处置职责的合理划分。建立资产处置协查制度,对资产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的环节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沟通,对存在问题的事项及时发函,确保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二是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存在盘盈、损失、挂账等事宜的国有资产开展清查核实工作,核对好会计账、资产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并根据清查结果完成相关手续后,进行资产处置,努力实现全区国有资产管理达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状态。

三是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指导培训,建立定期培训机制,切实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提高资产管理业务水平。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资产管理体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管理机制。继续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财会监督检查,厘清国有资产管理短板、堵塞国有资产管理漏洞,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质效,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透明化、规范化运行。

四是探索国有资产有效盘活途径。坚持以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为目标,充分考虑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以存量控制增量,科学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合理审批资产配置预算,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适应,资产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责相匹配。探索公物仓运行管理模式,推动资产、设备共享共用;持续推进优质闲置资产盘活工作,实现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运作,让国有资产“活”起来、“动”起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颍泉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558—2618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