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11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
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于2023年3月21日、4月24日依法对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ARROW”卫浴产品开展了两次执法检查,在多个房屋卫生间内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RROW”卫浴产品:一体式落地小便器(含感应器)7套;坐便器49套;感应龙头67套;挂式小便器41套;小便器感应器41套;蹲便器92套;隐藏水箱92套。上述“ARROW”卫浴产品,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0.0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持有注册商标企业的商誉及经济利益受损,而且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也会大大增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案例2.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2月20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日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20箱,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根据2023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工作部署,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23箱,上述白酒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后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上述白酒中的20箱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一陈姓推销商手中购进上述涉案白酒20箱,未索要购货发票,货值金额3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日用品等消费品的侵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店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7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店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午镇某茶叶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安吉白茶”地理标志的空包装袋及包装盒和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安吉白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或许可的相关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颍东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茶叶通用名称应为“白茶”或“白叶茶”,“安吉白茶”不是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当事人未经授权和许可情况下在同类商品(茶叶)上使用“安吉白茶”商标标识字样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标志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当事人限期内未能提供茶叶的进货凭证和“安吉白茶”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或使用许可的相关证明,已构成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货值金额28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安吉白茶”商标销售安吉白茶时,包装上应同时具有“四标一码一授权”,即包装物上同时有“安吉白茶”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防伪码以及授权标识。消费者购买“安吉白茶”请认准以上标识,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4.阜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LED庭院灯(月牙湾)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黄龙于2019年5月31日获得名称为“LED庭院灯(月牙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30042286.3。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6月21日,请求人向阜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23年6月25日阜阳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实施涉案专利,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庭院灯,其制造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严重影响了请求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请求人造成极大的影响和损失。请求阜阳市市场监管局裁决被请求人阜阳某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庭院灯,销毁库存产品。
被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是单纯使用请求人黄龙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阜阳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组中的施工合同、转账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均证明了被请求人于阜阳商厦时代广场外设置的涉案产品行为为使用行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请求人有生产销售行为,仅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此,被请求人主张的仅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抗辩理由成立。2023年9月12日,阜阳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阜阳某公司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事项。
案例5.商标侵权行政调解案
广州耳韵某公司(下称广州公司)发现一家名为“阜南耳韵某公司(下称阜南公司)”企业,经营一家名为“耳韵采耳体验馆”的线下店,同时在美团APP上开设了名为“耳韵采耳体验馆”的店铺,并发起团购活动。2023年4月17日,广州公司将阜南公司起诉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相应的费用。颍东区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调衔接”机制,将案件推送给阜南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诉前行政调解”。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案件后立即分析案情,开展走访,着手调查,积极调解。调查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字号权都是合法取得,产生冲突后,哪方的权利应得到保护。
最终,在调解人员的解释,化解了双方的争执,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协商后达成了阜南公司变更名称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广州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随后,调解协议得到了颍东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赋予法律效力。
当字号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本案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行政调解实践中的成功运用。
案例6.商标侵权纠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例
2023年7月,颍东区人民法院接浙江省某公司诉颍州区三合镇某超市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认定侵权、销毁侵权物品并予以侵权赔偿。颍东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调解线上平台将此线索推送至颍州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启动调解程序,指派有商标侵权纠纷处理经验的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员接到诉前调解案件委派后,按照确定双方主体、理清侵权事实、化解矛盾争议和促成调解成功的步骤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并最终促成调解。
本案中,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润滑剂和粘连剂的作用,依靠其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专业知识和矛盾化解技巧方法等方面的充足经验,对促成调解成功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本案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服务途径,打造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方式的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