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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6 12:12:51 【字体:


2023年以来,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坚持执法为民,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8月21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联合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和提取了问题确认记录中皖KG9XX9、皖KP5XX7、皖KQXX57机动车的检测档案,并在当事人监控系统存储器中提取了相应的检测视频资料,阜阳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对皖KP5XX7重型仓栅式货车开展安全技术检验时,提前踩了制动踏板,致使该车的制动力曲线不符合规定要求,检测出的不平衡率数值不真实,影响了不平衡率结果的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第一道防线,如果不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使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会增加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是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通过处罚,形成有效震慑作用,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助力企业守法经营。同时,也为其他机动车检测机构敲响了警钟,确保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运营,实现机动车检测行业的良性发展。

案例2.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7月6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两个规格高档床头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两个规格产品的“木工要求”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颍州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购进上述两个规格床头柜各30个用于销售,货值金额18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木质家具作为家具市场的主流产品,备受众多消费者青睐,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家居市场常态化监管帮助广大消费者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通过提高抽检频次和覆盖率筛查出市场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劣质产品,让更多消费者能买到质量合格、安全放心的家具。

案例3.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颍泉区某男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3年6月12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接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举报,举报主要内容为颍泉区某男装店涉嫌侵犯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及地面陈列印有“Kin Don”商标的短袖、T恤共487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品牌相关授权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后经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确认颍泉区大世界男装店销售的短袖、T 恤系侵犯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颍泉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颍泉区大世界男装店未取得“金盾”品牌的销售许可,于2023年5月购进涉嫌侵权男装500件,货值金额20.03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8日将上述线索移送至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依法审查。 

该案是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日用品等消费品的侵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4.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颍东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26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颍东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0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由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的检验报告,内容为:阜阳市颍东区某食品厂生产的一批次“调味面制品”经检验“脱氢乙酸及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颍东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调味面制品30箱,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27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案例5.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丝案

2023年11月21日,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红薯粉丝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抽检批次红薯粉丝“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后,于2023年9月25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生产了200斤红薯粉丝进行销售,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粉丝、粉条中加入含铝添加剂是一些食品生产者提升食品口感的一种常用手段,而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案例6.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案

2023年6月19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78元,没收违法产品1879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生产“刺蒺藜压片糖果”产品的配料记录,通过调查询问,初步证实涉案的“刺蒺藜压片糖果”产品添加了“刺蒺藜”,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太和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刺蒺藜压片糖果”为普通食品,该涉案产品包装标注有“刺蒺藜”且生产中也实际添加了“刺蒺藜”,当事人共生产不符合规定的“刺蒺藜压片糖果”1990瓶,召回1879瓶,货值金额4378元,违法所得437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者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添加未经评估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会导致食品的安全性、稳定性降低,给消费者群体造成巨大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坚持“打”“宣”结合,不断增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案例7.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案

2023年11月16日,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某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起,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针对当事人陈某某的投诉,称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拍照服务,在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时,未依法告知消费者,停业后故意失联,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阜南县市场监管局经组织调解并责令改正,当事人无故未接受调解,无正当理由未配合调查及改正,阜南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预收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拍照服务,通过店内收款码、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取消费者预付款, 在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时,未提前30天通知消费者且未告知消费者有效联系方式以及退款方式和期限,并于2023年2月6日将营业执照注销,试图逃避责任,故意为消费者主张合理退款请求设置不合理的障碍,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示拒绝,至立案时当事人仍未退还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预付卡消费作为经营者普遍采取的营销策略,在各个消费领域中广泛存在,由预付卡引发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商家携款“跑路”等问题频发。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依照法定程序,重点收集消费者方面的投诉证据,有效锁定案件当事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退还预付款费用的违法事实,严厉打击该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8.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0月24日,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并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店铺发布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广告,广告的内容涉嫌违法,临泉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店铺发布“白云山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成人儿童活性益生菌”的广告内容,上述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广告内容与实际产品的标识标注不符,广告费用合计4679.5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网络交易平台内一些经营者在介绍自己的商品过程中存在不少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网络系统平台监测等技术手段,及时筛查出涉嫌违法行为并对违法经营者给予处罚,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增强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 

案例9.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活超市使用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案

2023年12月18日,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活超市使用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其经营的猪肉销售柜台上方有四盏“生鲜灯”,该灯具照射下的猪肉色泽与自然光下存在明显差别,当事人存在涉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猪肉销售柜台上方的四盏“生鲜灯”仍未拆除,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设立猪肉销售柜台并于柜台上方安装使用“生鲜灯”灯具,销售食用农产品时使食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了明显改变,对消费者的感官认知产生了误导且拒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鲜灯”等灯具会明显改变生鲜产品的色泽,误导消费者的感官认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查处该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