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在我市缴存社保一年以上。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约定账户按月扣缴方式,缴存人应于约定扣款日前将当月缴存额足额汇入约定账户,以便按月自动托收。开户成功后,于次月缴存。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在个人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时,需提供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并填写《阜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但不得低于当年当地社保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按规定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为5%-12%。参照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3个月的,视为自动停缴。停缴后再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
第八条 已设立个人缴存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转移至单位缴存时,应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手续,并转移至新单位;由单位缴存转为个人缴存时,需从转入当月起办理缴存托收。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本人或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账户封存6个月后,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开户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有稳定的收入并承诺在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阜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为: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10
计算额度不足10万的按10万计,贷款上限不超过我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公积金委托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办理按月划转业务扣划还贷,为保障缴存人的信用等级,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有贷款需求的个人缴存者,从提出贷款申请开始,月缴存额应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止。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拒不履行缴存义务的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个月(含)、累计逾期6个月(含)的,市公积金中心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贷款结清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该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5日
附件:阜公积金[2024]1号阜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doc
附件:阜公积金[2024]1号阜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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