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原工商总局不再部署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省局也同步暂停这项工作。但沪苏浙等地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投标等活动中赋能加分,我省部分企业反映在沪苏浙等地的商业活动处于不利地位,呼吁重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通过调研,目前全国有16个省、市一直持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长三角地区仅我省暂停了这项工作。按照《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和省委书记韩俊提出的“五大”要求,聚力“六破六立”,为更好帮助我省企业提升合同管理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提高在工程招标及政府采购中的市场竞争力,省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并同意重启我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要求“起草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标准,提出专家库建议名单,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组织实施。”其中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已经省局第2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起草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并借鉴浙江、广东等其他省市经验做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初,省局结合全面对标沪苏浙工作机制和安徽实际,谋划“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制度制定工作。
同年3月,省局组队赴马鞍山市,采取座谈交流、观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平台、实地走访企业等形式,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专题调研。8月,省局赴湖北、江苏等地就公示办法、信用标准体系进行专题调研。
起草过程中,省局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内抽调人员组建专班起草,并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市局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反馈意见,形成《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和《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体系》)。专家库人选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形成全省合同专家库建议名单。
2023年10月10日,该文件送审稿经省局合法性审查通过。10月10日,省局2023年第2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10月27日,省局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
三、基本内容
1.《公示办法》共七章29条,第一章总则,对制定办法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分级公示进行了明确;第二章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范围、申报基础条件作出规定;第三章申报程序,对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审核审查、逐级审核作出规定;第四章公示程序,对公示依据、前期公告、公示方式、统一标识使用作出说明;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市场监管系统内监督、社会监督、公示撤销、公示撤回及管理作出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对假冒公示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企业和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作出处理规定;第七章附则,对办法的解释主体、实施日期作出说明。
2.《标准体系》分为信用标准体系和信用信息项目两部分。信用标准体系从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等6个方面提出基本要求。在公示系统里面将基本要求具体细化为34项信用信息项目,企业逐项填报上传公示系统。
3.全省合同专家库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共28人,其中市场监管系统17人、高等院校9人、律师事务所人2人。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合同行政监管,充分发挥专家智力作用,全面提升合同行政监管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合同行政监管专家库还承担全省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合同示范文本审核等合同相关工作。
四、主要特点
1.为社会提供“服务”。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为一项合同指导服务行为,不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认定表彰,不含评比达标内容,不是评比达标活动,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突出企业“自愿性”原则。企业公示条件向全省公开,由企业自愿申请参与,只要企业认为自身符合公示条件,递交的材料符合公示要求,均可在公示平台上公示。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3.分级管理公示企业。申请公示企业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A级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公示;符合AA级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公示;符合AAA级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公示。
4.鼓励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也对经营主体的信用修复作出了规定。《公示办法》第八条“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可以依照规定进行申报”,以此鼓励失信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企业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