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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1 09:05:18 【字体:


皖科才秘〔2024〕119号


各市科技局,有关高校院所、企业:


根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科才〔2024〕2号)有关要求,在前期征集企业“科技副总”岗位和技术人才需求的基础上,现开展2024年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推荐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技副总”选派条件


1.应为省内外高校院所正式或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2.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对相关行业有深度研究,具有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3.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196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国家级人才可放宽至60周岁。

优先支持“双链融合专员”、科技特派员、“高校理工科教师赴企业挂职实践计划”选派人员,以及企业已有意向的人选。


二、接收企业条件


1.应为安徽境内注册企业,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

2.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企业为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优先支持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以及近2年“两清零”企业。


三、“科技副总”申请及推荐


1.各高校院所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对照《安徽省“科技副总”需求汇总表》(附件1,会同企业具体需求表以电子版形式打包发送至高校院所),自主与企业沟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后填写《安徽省“科技副总”服务企业申请表》(附件2),并签订《合作协议书》(附件3)。

2.“科技副总”以企业为主体申请,由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3.已有科研人员服务基础,但企业尚未纳入前期我厅征集的技术人才需求汇总表的,也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请。

4.“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2年,原则上每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或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到期后可重新申请选派。同一人才原则上限报1家企业。


四、有关要求


各市科技局组织达成意向的接收企业、“科技副总”及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盖章纸质件(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电子版(word版和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省科技厅电子邮箱(kjtrcc417@163.com):

1.《安徽省“科技副总”服务企业申请表》(附件2);

2.《合作协议书》(附件3);

3.《安徽省“科技副总”情况汇总表》(附件4);

4.“科技副总”人选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聘用合同等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有关资质及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证明材料。

联 系 人:科技人才服务处王瑛珏,0551-62655987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路1号省科技厅417室

 

附件:1.安徽省“科技副总”需求汇总表(仅电子版发送至有关高校院所)

2.安徽省“科技副总”服务企业申请表.docx

3.安徽省“科技副总”合作协议书.docx(参考模板)

4.安徽省“科技副总”情况汇总表.docx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