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办〔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创优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促进我市非公经济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聚焦“十大特色产业”,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创优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建立全市“个转企”培育库,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力争2027年底,全市企业数量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类型分布、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具有转型意愿的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值规模较大、信用良好、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
按照谁登记、谁建库、谁培育、谁发展的原则,各县市区综合相关部门信息,建立“个转企”动态培育扶持对象库,列入对象库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县市区、有关部门的重点扶持对象。
三、政策举措
(一)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
1.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银行等单位,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阜阳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落实,不再单列)】
2.允许“个转企”主体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并可将其字号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转企通知书》,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转企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可依法免予现场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办理。(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个转企”有关工作的宣传、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要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个转企”税费扶持政策
1.“个转企”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最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支持依法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市税务局负责)
2.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相同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契税。“个转企”企业(不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市税务局负责)
3.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基础,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市税务局负责)
4.“个转企”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市税务局负责)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市税务局负责)
(三)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
1.依托阜阳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广应用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模式,提高“个转企”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阜阳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各金融机构不断优化授权授信环节,完善信贷审批程序,确立限时办结制度,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同时,根据不同企业的结算需求,提供差异化的结算服务方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阜阳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以及创新创业型企业,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利率上浮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灵活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阜阳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服务“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阜阳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个转企”不动产登记和社保支持
1.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依法提供高效登记服务。(市资规局负责)
2.“个转企”后的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或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须在我省登记注册,下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企业开展高级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申报岗前技能培训补贴,须满足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申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须满足与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同一企业、同一名职工只享受1次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和1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按规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行工会扶持
对尚未成立工会组织且在职职工不足25人的“个转企”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市总工会负责)
(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可以通过登录小微企业名录平台申请有关政策扶持。(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抓好本地区“个转企”工作的牵头协调,细化工作举措,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市“一盘棋”推进。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地。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发挥统筹作用,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有关制度和登记规范。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资规、税务、工会、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单位要及时将“个转企”企业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切实释放政策红利。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会商评估。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强化技术支撑。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登记系统改造,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应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原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处罚等数据信息要确保有效继承、直接关联。
(五)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的经验做法、服务创新的典型,形成“个转企”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阜政办〔2018〕15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