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工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意见》(皖政〔2018〕20号),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徽省第十二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和第十批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我省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申报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企业同时须拥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设计能力。
二、申报条件
(一)信息消费创新产品。
1. 面向智能制造、智慧家庭、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能穿戴、动漫游戏、虚拟现实以及残障人士智能辅助等信息消费重点应用领域,研发完成并上市销售的智能软硬件产品等。
2. 申报产品必须是自主研发,同时在技术或模式创新上有突破,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3. 同一申报主体申报数量仅限一件。
4. 申报产品不得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不得欺骗误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不得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
5. 往年申报并获评的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不得重复申报。
(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1. 体验内容包括:
(1)消费体验类。综合智能办公、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元宇宙等信息领域消费产品,通过现场演示、虚拟体验和交流互动等方式展示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内容,充分利用新零售等新模式,与品牌商、运营商、平台商、服务商、商业地产等多渠道开展合作,在闹市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共建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体验馆、广场、小镇等),引导消费者进行沉浸式体验式和消费。
(2)共享车间类。依托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的智能工厂、智慧车间、数字车间等载体,建设第三方共享车间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面向行业垂直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和消费者定制提出共享服务。
(3)众创空间类。行业骨干企业建立的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和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开源社区等新型众创空间,为企业提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企业征信、检验检测、质量品牌等方面服务,积极发展探索线上线下孵化模式。
2. 有固定的场所和完善的宣传平台。一是中心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须具备承担200人以上规模集中培训或演示环境;展示产品(功能)或提供服务种类不少于30项。二是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条件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空间布局合理,能够满足影视展示、产品体验、培训服务等需求。三是满足至少一件信息消费产品(软件或智能硬件)自主研发。
3. 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人员讲解、现场演示、虚拟体验和交流互动等线下与线上相融合方式展示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内容,展示的产品不得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不得欺骗误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不得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
4. 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专业化的运行管理团队。体验消费类向市民免费开放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体验中心每季至少举办1次基于信息消费的培训、研讨会、交流会(省级示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5. 往年申报并获评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阶段。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第十二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申报表》《安徽省第十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书》(附件1、2),并经所在市经信(工信)局审核汇总(《安徽省第十二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推荐汇总表》《安徽省第十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荐汇总表》(附件3、4)后将Word版和PDF盖章电子版报至我厅。
(二)评审阶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体验中心进行评选。
(三)公布阶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组评选意见,审核确定后发文公布。
四、有关事项
(一)各市经信(工信)局要对照皖政〔2018〕20号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申报。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由各市经信(工信)局审核后正式行文上报,于6月20日(星期五)前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
(三)请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首页“文件公告”(http://jx.ah.gov.cn/)下载相关材料表格。
联系人:陈卫华;电话:0551-62878852;邮箱:rjc62871780@163.com。
附件:1. 安徽省第十二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申报表
2. 安徽省第十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书
3. 安徽省第十二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推荐汇总表
4. 安徽省第十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荐汇总表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1日
相关附件:
1、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二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和第十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