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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颍泉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1 08:11:26 【字体:

各镇(办、园区),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颍泉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颍泉区财政局

2013年5月23日

 

颍泉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民营经济发展,规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省财政厅《安徽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财预[2013]195号)、《安徽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企[2013]20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颍泉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省财政和区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充实在颍泉区区域内,取得省金融办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和担保贴费等。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职能部门。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基金来源:省和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区财政按省下达资金规模1:1配套。


  第五条 专项基金使用原则:根据省财政厅《安徽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企[2013]205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对颍泉区所有担保公司进行绩效考评(包括担保公司管理情况、担保规模及放大倍数、担保企业增长情况、税收贡献、就业带动、企业研发和带动社会投资等方面)。绩效考核结果与专项基金注入资本金挂钩,全部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注册在颍泉区内,并在本区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并经工商管理部门(颍泉区编办)当年年检合格的担保机构。

 (二)必须是取得省金融办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

 (三)必须是内部管理制度建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风险防控严格、依法规范经营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 根据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成效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对担保机构当年实现收入、上交税金、担保业务余额及按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情况进行全面考评。根据全面考评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比例,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担保机构申请专项基金需递交的相关资料

 (一) 项目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担保机构支持企业情况汇总表

 (四)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最近二年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三个月的月份财务报表。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各担保机构每年应在4月15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拟定专项基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分配方案,并及时将专项基金拨付到担保机构。


  第十二条 各担保机构收到专项基金后,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基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设立专项基金财政专户,建立专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基金的担保机构,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各担保机构在收到专项基金后,应在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基金使用、担保情况和财务报表等,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担保机构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基金的行为;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