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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 14:12:38 【字体:


各市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经信局、财政局、广电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各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宣部、科技部等7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等7部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11月20日


附件:皖科智〔2021〕18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