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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阜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等级:市级 政策类型: 发布时间:2021-03-06 11:03:05 【字体:

  

各县、市、区科技局,阜阳经开区投资促进中心,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 鼓励各地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政策、管理、融资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阜阳市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坚持以下原则。

1.坚守科技创新,强化属地管理。坚持市县联动、分级负责,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要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切实担负起对孵化载体工作谋划、布局、培育、建设等管理责任,做好具体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2.科学合理布局,强化区域协调。各地在推进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过程中,要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注重区域平衡,实现本地孵化载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3.坚持动态调整,强化科研诚信。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定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资格。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阜阳市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有完善的资金扶持机制,且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建立创业导师服务制度,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第八条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同时具备第七条前5项条件;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4.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家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其毕业企业应满足国家、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设立宗旨为服务大众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运营管理机构是在阜阳市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2.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小微企业为目的的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申请备案时有效租期应不少于3年),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含)以上,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可向创业者提供开放网络、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设施服务,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4.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5.拥有较高水平的服务队伍,须拥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以及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坚持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状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优秀者依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和奖励,对在省级绩效考评中获得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且2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科技局原《关于印发阜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科[2017]114号)和《阜阳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