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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等级:国家级 政策类型: 发布时间:2022-05-27 11:05:35 【字体:

当前,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疫情严峻反复,经济发展面临多重压力,国家及省围绕稳增长、稳市场、保就业,出台了一系列助企解困政策。
 

    为方便企业“按图索骥”,安徽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有关减税降费、金融支持、财政奖补、公共服务、人才用工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梳理摘编,便于广大企业更好的了解和学习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2022年国家及省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2022年5月版,298条)


一、减税降费(74条)

  1 .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国发〔202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2 . 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一方面,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国发〔202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3 .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4 .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5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6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7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8 .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9 .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10 .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11 . 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 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4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1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16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7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8 .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9 .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1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2 .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3 .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4.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5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6 .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27 .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发改产业〔2022〕273号)


  28 .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发改产业〔2022〕273号)


  29 .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发改产业〔2022〕273号)


  30 . 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发改产业〔2022〕273号


  31 . 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工业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税费政策措施。(发改运行〔2022〕672号)

  32 . 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发改运行〔2022〕672号)


  33 .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发改运行〔2022〕672号)

  34 . 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地方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发改运行〔2022〕672号)

  35 . 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发改运行〔2022〕672号)


  36 .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发改运行〔2022〕672号)


  37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 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各地方负责)


  39 . 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 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政策。(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


  41 . 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42 . 2022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43 . 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样品,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10%—50%优惠。(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牵头负责)


  44 .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产权所有单位免收2022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皖发〔2022〕9号,省国资委、各市政府负责)


  45 . 畅通通航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在我省设立通用航空企业。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通用航空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全面落实通用航空类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皖政办〔2022〕1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 引导在线旅游平台进一步下调旅游企业服务费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47 . 推动金融机构援企助企。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皖政办明电〔2022〕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48 . 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 实施批零住餐行业纾困扶持措施。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困难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50 . 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可提高至100%。(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

  51 .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减免。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 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3 .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按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54 . 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在落实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再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全年合计6个月(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度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2022年省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在省外的,按照属地相关政策执行。(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5 .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6 . 缓解用水用电用气负担。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期间,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缓缴协议,在中高风险解除后次月补缴费用。鼓励各地对企业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贴。鼓励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针对疫情影响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电力公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 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8 . 实施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在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延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封闭管理期结束后3个月内缴齐,延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9 . 实施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 对工业类项目,推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 强化融资担保增信,优化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 推进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减免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3 .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鼓励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64 . 供水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由各市政府按规定承担或减免。(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5 . 落实国家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的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66 . 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67 . 落实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做好申请国家补贴和充电设施奖补组织工作。(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配合)


  68 . 将“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政策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主体,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69 . 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返还比例从现行的60%最高提至90%。(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70. 在落实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再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全年合计6个月。(皖财资〔2022〕394号,省财政厅负责)


71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皖人社秘〔2022〕112号,省人社厅负责)

  72 . 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二季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4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皖人社秘〔2022〕112号,省人社厅负责)


  73 . 加大稳岗返还工作力度。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参加失业保险30人及以下放宽至20%),且申请、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的,可按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一定比例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30%,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返还比例提高至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稳岗返还资金“免报直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皖人社秘〔2022〕112号,省人社厅负责)


  74 . 鼓励创业创新增加就业。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在2022年内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皖人社秘〔2022〕112号,省人社厅负责)


二、金融支持(33条)
  1 .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显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国发〔202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2 . 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推动金融机构将LPR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改运行〔2022〕672号)


  3 . 保持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积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见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发改运行〔2022〕672号)


  4 . 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服务能力。(发改运行〔2022〕672号)


  5 . 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深化供应链融资改革,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加强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发改运行〔2022〕672号)


  6 . 鼓励企业使用多元化外汇避险产品,通过政银企“几家抬”协力降低汇率避险成本,鼓励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服务,支持银行发展线上交易服务平台,便利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询价和交易。(发改运行〔2022〕672号)

  7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发改运行〔2022〕672号)

  8 . 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发改运行〔2022〕672号)

  9 .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 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 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自2022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银发〔2020〕29号)


  12 . 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银发〔2020〕29号)


  13 . 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银发〔2020〕29号)


  14 .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银发〔2020〕29号)

  15 . 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银发〔2020〕29号)


  16 . 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以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的服务水平,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银发〔2020〕29号)


  17 . 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鼓励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健全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转贷款业务模式,立足职能定位,加大对相关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吸纳新市民就业情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企业更好发挥就业带动作用。(银保监发〔2022〕4号)


  18 . 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省级相关新兴产业基金依规优先进行股权投资。(皖发〔2022〕9号,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19 .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可将财政出资部分产生的超额收益,按一定比例向子基金社会化出资人让利。对新登记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鼓励各地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以及投资额比例给予奖励。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或合伙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可不低于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2倍,天使类子基金可放宽到1倍。(皖发〔2022〕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20 .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批零住餐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 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特点和资产特性,扩大信贷支持。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 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完善“税融通”贷款业务服务,按可比口径企业纳税情况确定贷款授信额度,力争2022年“税融通”业务累计投放400亿元以上。(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 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鼓励各地统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26 . 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确有还款意愿的小微企业,灵活采取展期、续贷、调整还款方式、延后还款期限等形式,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27 . 引导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优惠利率的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皖政办明电〔2022〕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 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29 . 加大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2022年大型银行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稳步提高“专精特新”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覆盖面。(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0 . 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1 . 实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政策,对企业用于制造业项目建设的贷款按确定利率的40%予以贴息。(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2 . 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33 . 开展“十行千亿万企”融资服务行动,推动合作银行安排不少于4000亿元专项信贷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融资。(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财政奖补(77条)
  1 . 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在资金、人才、孵化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国发〔202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2 . 对十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软件中心、结算中心、营运中心等,且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各地可最高给予实缴注册资本3%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皖发〔2022〕9号,各市政府负责)


  3 . 对在皖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按企业1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皖发〔2022〕9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4 . 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省外企业落户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由各地给予奖励。(皖发〔2022〕9号,各市政府负责)


  5 . 对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各地可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纳规且在库存续期满1年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各地可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信息产业企业,各地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达限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市场主体,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奖补。(皖发〔2022〕9号,省统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 .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各地可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发〔2022〕9号,省数据资源局、各市政府负责)


  7 . 对进出口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展位、数字营销等费用最高6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8000元。(皖发〔2022〕9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8 . 在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中建立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多元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单个项目省财政资助最高1000万元。支持企业承担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项目,研发投入自筹部分不低于项目研发总投入60%的,省、市(县)支持比例最高为总投入的40%。(皖发〔2022〕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9 . 对不同规模企业研发费用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规定比例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各地可根据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对入库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皖发〔2022〕9号,各市政府负责)

  10 . 对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来皖工作的产业高端人员及其团队,支持解决岗位设置、职务职称、科研立项、经费保障、薪酬待遇等事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在站博士后,按规定给予补助。(皖发〔202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牵头负责)


  11 . 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对国家下达的用于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省级当天下达市县;对省市县安排用于助企纾困的财政资金,一季度拨付到位。(皖发〔2022〕9号,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12 . 支持省属高校聚焦十大新兴产业,设立一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批转化基地,以市场化方式建设共性技术研究院10个左右、产学研合作平台100个左右,鼓励所在市、县在基础设施、合作项目、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皖政〔2022〕1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 对新认定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部委级创新平台,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万元)经费奖补。对已立项建设的部委级创新平台,验收通过或周期评估获得良好等次以上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万元)经费奖补。每年评估认定50个左右厅级重点创新平台。(皖政〔2022〕1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 支持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投资运营。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起降计1架次)的A类通用机场、达到2000架次的运输机场,由省级财政对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的运营公司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通过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解决。鼓励各地制定相应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多种方式参与我省通用机场投资和运营管理。(皖政办〔2022〕1号,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 建立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加快推进飞行服务站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全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并实现稳定运营。由省级财政对全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审定合同额的20%进行补助。对运营亏损部分按照每年最高600万元进行补助,连续补贴4年,所需资金通过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解决。(皖政办〔2022〕1号,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民航安徽空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 鼓励新开通航运输航线。支持采用多样化机型,进一步完善全省通用航空航线网络布局,开展常态化运营。对于新开通的通用航空载客运输固定航线年度运营发生亏损的,由省级财政对执飞通用航空企业按照最高0.4万元/飞行小时进行补贴,连续补贴3年,所需资金通过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解决。鼓励各地制定相应支持政策。(皖政办〔2022〕1号,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民航安徽监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 提升通航研发制造水平。加快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转化研发,统筹使用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涡轴、涡桨多类发动机、飞机起降系统、减速传动系统和关键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领域优势军用技术向通用航空领域转移转化,推动省内通用航空整机动力系统、机载系统等加快实现自主可控。按现行政策,在关键设备购置、专项研制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明专利、科技进步等方面给予通用航空制造类企业奖励和补贴,奖补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对应专项资金中解决。(皖政办〔202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办公室、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 深化通航产业合作。支持举办通用航空类产品推介会和供求对接会等活动,促进省内整机研制单位向国内外销售民用航空飞行器。将境外知名通用航空类专业展会列入年度安徽省重点境外展会目录,对符合条件参展企业给予一定补助,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对应专项资金中解决。(皖政办〔2022〕1号,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 大力开展通航科普教育。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培训机构,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在省内开展航空文化科普、应急体验及航空驾驶体验,建设航空文化科普体验中心,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航空教育及航模培训业务。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由省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对应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皖政办〔2022〕1号,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 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省培育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鼓励各地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奖补。对迁入安徽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照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等级在3A、4A、5A级的企业,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工业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平台服务商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2 . 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工业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平台服务商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3 . 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措施,通过发放消费券、补贴等形式激发消费潜力,帮助企业提振信心。(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 鼓励各地采取发放补贴等措施,缓解货车司机等货运经营者困难,降低物流成本。(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5 . 实施部分困难行业防疫支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批零住餐和旅游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各地对批零住餐和旅游等行业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达到5万元的,按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 各地可在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落实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27 . 支持条件成熟的市申报跨境电商综试区,对新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按年度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和评估,对新获批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年度评估等次为优秀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28 .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重点引进辐射带动能力强、行业影响较大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对新落户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指导有条件的企业自建独立站和垂直品类第三方交易平台,培育自有渠道、自有用户群。对使用独立站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安徽出口品牌”。(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专业机构作用,培育跨境电商孵化基地和孵化中心,为企业提供差异化孵化服务。对年培育新增跨境电商实绩企业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孵化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 推动综服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综服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 指导符合条件且具一定产业基础和外向度的内贸市场申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对于获批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给予连续三年每年30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2 . 开展省级综服企业认定,对新获认定或年新增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综服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 对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自建海外仓或保税仓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租赁海外仓或保税仓且年线上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使用费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4 . 企业软件收入上台阶奖励项目,对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5 . 开展“皖美制造畅行全球”系列活动,组织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与外贸企业加强合作,对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部分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负责)


  36 . 初创企业股权投资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已经指定的政府性投资公司尽职调查,符合政府股权资金投资要求,同意与政府性投资公司签订包含但不限于股权回购条款的投资协议。根据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股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7 . 初创企业融资贴息项目,按上一年度企业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逾期贷款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8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各市经信局大力宣传“徽行设备购置贷”,定期梳理摸排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并推介给徽商银行省内相关分支机构;徽行总行指导省内各分支机构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放“徽行设备购置贷”;省经信厅对获批“徽行设备购置贷”且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补助。(皖经信技改函〔2022〕58号,省经信厅负责)

  39 . “智能+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奖励项目,择优10-30个优秀解决方案,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优秀解决方案示范建设奖励项目,每年择优支持20个左右“智能+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落地建设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总投资额给予建设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0 . 支持企业宣传推荐活动经费补助项目,经申请备案的中国声谷企业主办的高水平产业学术论坛、峰会、新技术发布会、软课题研究等宣传推荐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1 . 支持集成电路工程产品首轮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省级按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合同或掩膜版制作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42 . 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已签订“龙头+配套”合作协议且带动每款配套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龙头企业每款配套产品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3 . 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股权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已经指定的政府性投资公司尽职调查;符合政府股权资金投资要求,同意与政府性投资公司签订包含但不限于股权回购条款的投资协议;按平台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有关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4 . 支持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一些场景应用示范项目和优秀解决方案,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5 . 支持省级智能工厂贯标升级,首次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并相应扣减已获的智能工厂奖补资金。(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6 . 支持省级数字化车间改造提升,择优按照项目设备(含软件、网络等)购置额1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7 . 支持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1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8 . “四化”(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贷款贴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低20万元,最高5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9 . 培育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行业型、区域型、专业型平台经材料审核、评审答辩等环节后择优支持,最高补助1000万元;支持项目须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建设周期原则不超过2年,平台建成后无法满足验收的,应予以补助资金追回或相应核减。企业级平台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企业应用成效和示范作用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0 . 支持工业强基和产业链补短板对能够完成《安徽省工业强基任务表》中各项任务指标的企业或符合《安徽省重点短板领域技术改造指导目录》方向的项目,省级按项目设备投资额和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分200万、300万、500万元三档给予补助。(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1 . 对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2 . 对近三年已评定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分别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台(套)售价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台(套)售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台(套)售价的15%给予奖补;单台(套)售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研制单位的关联企业或贸易商不得提出奖补申请。最终奖补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3 . 对近三年已评定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综合险的企业,按单台(套)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4 . 奖补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和示范应用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其中,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货值的15%给予奖补;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5 . 补贴首批次新材料应用保险保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对省内企业投保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1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6 . 奖补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分别按首版次软件售价(单套首版次软件产品,售价按单批产品销售价格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售价按单批软硬一体产品销售价格计算;服务平台类软件产品,售价按一年内平台用户订阅服务价格计算)分档计算,售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售价15%给予奖补,售价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售价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7 . 对于已评定的安徽省首版次软件,投保综合险的企业,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保险补贴期限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已享受该政策的不再享受。(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8 . 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50%,择优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9 . 初创企业开发新产品奖励项目,择优给予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新产品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0 . 平台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项目,中国声谷专业园区内产业招商和产业服务等平台公司,对实际运营情况良好、服务能力强、考核优秀的平台,每年按照评分情况给予奖励。以评估得分为系数,计算具体奖励金额,考核满分100分,奖励500万元,每减少1分,减少奖励5万元,依此类推。(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1 . 建设软件名园奖补项目,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2 . 产品创新大赛奖励项目,参加年度国际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大赛获奖,且入园发展单位。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入园发展项目,分别给予50万、25万、10万元奖励。(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3 . 产品创新大赛经费补助项目,中国声谷举办的国际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品相关创新大赛的主体承办单位。按大赛活动会场展位费、租赁费、会务费等服务费用10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大赛经费补贴。(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4 . 中国声谷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经费补助项目,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会务费、广告宣传费、文印费、媒体合作活动费等服务费用10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5 .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奖励项目,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7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6 . 中介机构为企业服务奖补项目,已入驻中国声谷,为中国声谷企业提供服务并取得合法服务收入。按年服务中国声谷相关企业收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7 .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攻关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设立监管账户,项目立项开工后首期使用50%补助资金,项目完成评估验收后,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安排后续资金。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8 . 企业数据创新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9 . 企业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70 . 对获得“创客中国”安徽赛区一、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71 . 奖补“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企业在“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推广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72 . 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73 . 中国声谷企业上市融资奖励项目,对在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中国声谷”基地内企业,自企业完成股改起,分阶段累计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晋层至精选层的补齐至50万元奖励,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奖励。最高4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74 . 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免申即补,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75 . 人才实训奖补项目,实行计划备案管理,按年度实际完成实训人数结算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与中国声谷企业成功签约人员另奖励3000元,每个实训室累计补助最高2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76 .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奖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上报并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上一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综合服务平台和各市经信部门明确的承担本地区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建设、运营、管理的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对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补100万元。对省市综合服务平台奖补5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77 . 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各地在确保稳就业各项政策落实的基础上,可结合地区稳就业需求,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自定。(皖人社秘〔2022〕112号,省人社厅负责)


四、公共服务(99条)
  1 . 对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不少于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皖发〔2022〕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2 . 各地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并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3 . 简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备案流程,对完整提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和海外仓租赁或所有权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按规定直接予以备案。(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4 . 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一证准营、一码共享”。探索涉企高频证照联办,实现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 实行“企业开办一件事”集成办理、一网通办,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就业及参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1个环节、1套材料、1个工作日办结。(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 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对企业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实行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为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开辟绿色通道。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 对洗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探索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固定办公场所、主要股东等信息变更后,无需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 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建立长三角地区港澳投资企业公证认证互认机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 .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省数据资源局、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 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公开展示电子营业执照,等同于悬挂纸质营业执照。(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1 . 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平台一次身份验证后,在“一窗”领取营业执照、发票等材料时,不再重复进行身份验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 企业线上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可自主选择预约开户银行。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 将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同时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 在市场监管部门率先开展企业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件联动注销登记同步办理改革试点,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并缴销相关许可证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主动为其注销许可证,无需再次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 建立歇业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暂停经营,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铜陵、滁州和阜阳界首市,探索开展市场主体除名制改革试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 精简整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项目单位只需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 对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全面实行“拿地即开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 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探索实行签订土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 在竣工验收阶段,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 全面推行“一阶段一证”,将各阶段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企业一个阶段只联系一个部门、提交一个审批表单、办理一个审批证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 建设单位可依需自主选择联合验收方式,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联合办理。(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 分类制定联合验收规则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口受理验收申请,及时组织联合验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告知单之外的材料。(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 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在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城建档案验收材料。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4 . 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纳入全省中介服务超市,全面公开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收费、承诺时限和信用评价,实现择优选取、网上竞价、全程监管,推动中介服务“减时、降费、提质”。(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 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各类评价评估信息统一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在土地转让时一并交付受让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以外的要求。(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 进一步取消、调整没有必要的技术性评价评估环节,对确有必要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评价评估事项清单。探索对限制性条件较小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延后评价。(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 深入实行一个阶段、一个报告、集中评审。探索专家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远程评审方式,破解“会审难约”问题。严控评审时限,提高项目评审效率。(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 对水、电、气和通信等市政公用接入实行线下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线上全程网办。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等实行并联办理,深化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取消报装费、开口费、开户费、接入费等相关收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 2022年底前,省级以下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区域评估,并向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延伸,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 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可作为区域内单体项目报批的申请材料,并及时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市场主体免费调用。(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 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整合、底图叠合。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作用,优化项目会商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建设条件和评估要求。深化项目用地“标准地”模式,实行“地等项目”。(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 持续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同一标的物只进行一次测绘,全面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对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房产测绘“测算合一”。(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 在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事项办理中,全面推行“缺席默认”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全流程在线审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 推进以电子证照形式出具审批结果,实现各阶段审批结果实时共享复用。(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 在合肥、芜湖市民用建筑工程领域试点实行建筑师负责制,推动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有序发展。(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 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电力接入工程200米以内的10kV普通用户实行备案制,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破路、破绿、占路保护恢复方案和承诺即可先行施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 将供电企业用电报装系统与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融汇贯通,供电企业可提前获取重点项目建设信息,开展配套电网建设。供电企业或用户可通过线上渠道提交审批申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审批结果自动反馈供电企业,实现审批流程公开透明,用户可在线查询。(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 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实现用户红线外电力接入“零投资”。各市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厘清政企权责界面,建立合理的接入工程成本分摊机制;供电企业建立健全与延伸电网投资界面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加强电网配套工程建设管理,保障用户快速接电。(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 开展非电网直接供电环节违法行为综合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督促指导供电主体规范收费行为,确保电价政策和优惠措施落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 有序建设“零计划停电示范区”,建立健全停电信息推送机制。在合肥、芜湖市探索建立供电可靠性管制机制。全省城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98小时,农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65小时,或年均同比压缩8%以上。(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 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信息通过内部共享方式获取,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 推进全部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实现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实现个人自行成交、夫妻间房屋转移等业务“全程网办”。推动个人与企业间存量房屋买卖、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全程网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 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全面实现水、电、气纳入不动产联动过户。(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数据资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积极推进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改革试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 推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实行“交房即办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高院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 精简增值税计税期间种类,简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征期。推进电子化、要素化申报模式,实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自动预填申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49 . 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探索实行在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50 . 推广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落实长三角区域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区迁移规程,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推进省内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涉税事项全省通办和市县通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51 . 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登记费“一卡(码)清缴”,纳税人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一次性缴纳,支付环节由3个减至1个。(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52 . 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入库减免退抵税、误收多缴退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等5项主要限时办结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在税务总局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40%。(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53 . 全面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高频业务容缺受理。(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54 . 强化自动填报功能,税务部门审核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国库部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55 . 实行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如存在多缴税款,系统自动计算退税数据,无需自行申请退税及填报任何资料。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范围,对纳税人申请500元以下小额退税受理即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56 . 对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公布6个月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行为的失信主体,按程序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57 . “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模式推广至全省符合条件的港口,出口提前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省港航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 落实“日清”工作制度和每日自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正常通关事宜,确保当日处理完毕。(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59 . 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科技厅、合肥海关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 用于展览展示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样品,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免予抽样检测。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61 . 稳步扩大进口巴氏杀菌乳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相关商品,在口岸实施“检查放行+风险监测”模式。(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免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申请和审核,探索推进“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63 . 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维持在5个工作日以内。(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64 . 推动合肥、芜湖等市实现与日本、韩国、香港等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的相关单证联网核查。(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65 . 优化完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运用好“一对一”培育和“一对多”培育等不同方式,支持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开展信用培育,扩大AEO企业覆盖面。(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66 . 将传统外贸、物流等企业纳入全省海外仓政策支持适用范围,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联合外贸、外经、物流等各类企业在欧洲等热门市场采用自建、合建、租赁等方式共建共享公共海外仓。推荐全省自建及使用公共仓和外贸企业入驻“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实现海外仓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67 .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高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8 . 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皖政办秘〔2022〕13号,省高院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9 .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皖政办秘〔2022〕13号,省高院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0 .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科创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持续开展“税融通”贷款业务。(皖政办秘〔2022〕13号,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71 . 探索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资产抵押+信用+人才”组合模式。(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2 . 发布科创型企业“白名单”,鼓励银行机构投早、投小,提升科创型企业首贷比。支持银行机构单独建立考核办法,独立核算和考核科技金融业务,适当提高客户结构、信贷占比、融资覆盖率等指标权重。(皖政办秘〔2022〕13号,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科技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73 . 积极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实现对接,支持产业链小微企业融资。(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4 .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企业需求,继续安排资金开展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顺利续贷。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着力降低融资成本。(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75 . 引导各担保机构优化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质押股权转让、反向许可等方式,通过定向推荐、对接协商、拍卖等形式,借助各种产权交易平台,保证金融机构质押实现,提高质押物处置效率。(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76 .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对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推动在合肥、芜湖市试点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7 .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除失业保险费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直接返还企业。(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78 . 除商城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外,统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9 . 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80 . 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81 . 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82 . 获得用水,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2个工作日办结。(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3 . 获得用气,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办结;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涉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等设施的复杂用水用气报装接入工程)。(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4 . 将用水用气报装环节由用水用气报审、现场踏勘、接入挂表3个环节精简为申请受理、接入挂表2个环节。(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5 . 取消与用水用气报装无直接联系的材料,用户提供1份申请表即可办理用水用气报装。(皖政办秘〔2022〕13号,各供水、供气企业负责)


  86 . 进一步推动水气外线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等环节并联办理,涉及并联审批的水气外线工程总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7 . 督促招标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奖项等高门槛,不得违规提出所有制性质、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评标标准、技术参数,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加强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按照合同约定兑现投标承诺,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8 . 探索实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9 . 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第一评价标准,推行体验式服务,深入推广政务服务“好差评”,确保政务服务每个事项每个环节均可评价、企业和群众均可自主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形成评价、回访、处理、整改、反馈闭环机制,提升政务服务绩效。(皖政办秘〔2022〕13号,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0 . 进一步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重点推进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社会化生活等领域的各类线上线下场景互认。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探索试点核发电子居住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1 . 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及其组合险等保险业务。推动合肥、芜湖市试点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2 . 开展知识产权“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打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交换渠道,打造各类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一窗口统办、一平台交易、一链条保护、一站式管理、一体化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3 . 优化专利、商标业务办理流程,在合肥专利代办处增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理业务,试点推广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一窗通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4 . 探索实施柔性监管,推动落实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建立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探索对十大新兴产业实施包容期“守信免查”、触发式监管模式。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5 .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探索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6 . 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7 . 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兑现工作机制,开展公共政策兑现情况梳理,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兑现公共政策。探索建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委依法治省办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8 . 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不作论文要求。相关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9 .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解决机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商务厅负责)


五、人才用工(15条)
  1 . 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国发〔202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2 . 推动人才共享共用。推动大企业自建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人才学院、网络学习平台、公共实训基地等,打造专业化开放共享培训平台,加强对产业链中小企业人才培养。鼓励大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造就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探索建立大企业、科研院所技术型专家人才到中小企业兼职指导和定期派驻机制。(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 提升人才队伍融通创新能力。引导大企业开展人才交流、培训活动,加强大中小企业人才理念、技术、管理等方面交流。开设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主题班,帮助经营管理人员拓展融通发展视野、深化融通发展思维、提升融通对接能力。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加快数字技术领域人才培养,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谋划建设一批卓越工程师培养实践基地,面向融通创新需求打造卓越工程师培养模式。(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负责)


  4 . 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实施专项人才计划,选拔一批创新企业家、先进制造技术人才和先进基础工艺人才。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培养、吸引和留住骨干人才。组织实施制造业技能强基工程,健全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制造业技能人才队伍。(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


  5 . 在皖缴纳个税的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各地可按规定发放岗位补贴。(皖发〔202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负责)

  6 . 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科研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皖发〔2022〕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7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通过“免报直发”等模式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地可依规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皖发〔202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负责)


  8 . 支持高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年薪、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在绩效工资中单列,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皖政〔2022〕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9 . 对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及省重大战略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经费,其中用于奖励突出贡献科研人员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皖政〔2022〕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支持各地政府在高教园区等高校相对集中区域建设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高峰学科重点人才。面向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建立人才住房、租房补贴制度。(皖政〔202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 重视通航人才培养。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通用航空类专业,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制造维修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对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按规定享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申请技工大省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将通用航空企业高级管理、运营、管制、机务、航务等列为急需紧缺或特殊人才,按照相应政策,在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皖政办〔2022〕1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模式,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将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充实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向受疫情影响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停产停业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保险阶段性扩围政策和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范围。(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3 . 鼓励企业培训留工。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市、区),可对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符合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另行组织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皖人社秘〔2022〕112号,省人社厅负责)

  14 . 支持企业培训稳岗。按照2022年4月底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5%,提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并根据各地承担的培训任务等因素进行分配,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支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暂停线下培训期间,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利用国家推荐的或经属地人社部门同意的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统筹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课时计入总课时,待线下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兑付培训补贴。(皖人社秘〔2022〕112号,省人社厅负责)


  15 .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补贴。(皖人社秘〔2022〕112号,省人社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