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快讯> 市级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继续有效】
政策等级:市级 政策类型: 发布时间:2022-11-04 15:11:06 【字体:


阜政办〔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市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统筹设立旅游发展资金

1.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基金注入等形式,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市、县(市、区)政府可统筹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促进项目投资建设

2.对列入全市旅游项目库且两年内累计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超过5000万元、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阜投资建设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填补省内空白、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重大文旅项目,由落户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申请,市政府专题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对新创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效益明显、诚信度高的旅游领域中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按1:1分担。

三、促进品牌创建和业态提升

4.对通过评定验收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文明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通过评定验收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的3A级旅游景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新通过验收的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创客示范基地、文化旅游示范基地、旅游人才培养基地、水利旅游风景区、森林旅游示范景区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农庄),国家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此项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按1:1分担。

6.对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旅游业指标第一、二、三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7.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年度国家“百强旅游星级饭店”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年度全省“十强旅游星级饭店”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8.对获得省级5A、4A的诚信旅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年度国家“百强旅行社”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年度全省“十强旅行社”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9.对新评为省旅游商品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和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补。

10.对获评全国、省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主导和参与制定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按项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项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按1:1分担。

11.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按1:1分担。

四、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12.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2A级、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

13.对规范设置高速、主干道沿线旅游标识标牌的,按照0.8万元/块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规范设置城区交通岔口旅游标识标牌的,按照0.5万元/块给予一次性奖补。

14.对通过验收的市、县级游客集散服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对按照安徽省智慧旅游建设顶层设计方案要求和标准建设并验收合格的旅游企业给予奖补,对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此项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按1:1分担。

五、促进乡村旅游扶贫

16.对已评为A级旅游村的国家、省级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分别给予3A级旅游村8万元、2A级旅游村6万元、A级旅游村4万元一次性奖补,主要用于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设施建设和宣传营销,增强旅游产业扶贫带动能力。此项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按1:1分担。

17.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主要用于周边环境卫生维护、厨房、旅游厕所等提升。此项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按1:1分担。

六、加强旅游市场营销

18.充分发挥旅游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场变化和需要,制定具体旅游市场开拓奖励办法。

七、旅游项目用地保障

19.对列入省级调度的旅游强省“五个一批”精品打造工程、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积极争取使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对市、县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八、旅游企业税收优惠

20.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九、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比对、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级报纸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证明后,市财政局兑付资金。

(三)本政策与省级及其他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级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抽取不少于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的依据。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七)本政策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附件:阜政办〔2020〕14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doc

附件: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