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关系,在平衡好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中积极实施以工代赈。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二、实施对象范围
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领域。
(一)交通领域主要包括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航设施,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水利领域主要包括水库建设、大中型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江河防洪治理等。(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能源领域主要包括电力、油气管道、可再生能源等。(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四)农业农村领域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产业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五)城镇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城市更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保障性住房、县城补短板强弱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公共服务项目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六)生态环境领域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地建设、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水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等。(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七)灾后恢复重建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恢复和加固、生产条件恢复、生活环境恢复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牵头形成指导目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采取“部门+发改”的形式印发。(责任单位: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省级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二)分领域形成项目清单。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考虑本地重点工程项目特点、群众务工需求等,各级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林业、乡村振兴、能源等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统筹协调下,要分别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各自分管领域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分年度形成省、市、县三级项目清单(以下所称重点工程项目均指清单内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22年启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抓紧组织实施以工代赈。(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用工需求。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要根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的劳务需求,明确项目所在县域内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时间及劳动技能要求,并于项目开工前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告知用工计划。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合同签订、台账登记、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四)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与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开展政策宣讲和劳动力状况摸底调查,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培育壮大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提高当地群众劳务组织化程度。在接到项目业主单位的用工计划告知后,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当地群众参与项目务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五)精准做好务工人员培训。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要联合施工单位重点加强对涉及质量安全的重点岗位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探索委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培训,提升当地群众中小型机械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水平。依托实施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帮助参与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解决好群众因技能不足而难以参与工程建设的问题,为重点工程项目提前培养熟练劳动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六)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施工单位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原则上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劳务报酬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四、关键环节
(一)项目前期阶段明确以工代赈要求。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要件中,要以适当形式体现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充分体现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预期成效。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及可向当地提供的就业岗位。省、市、县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的预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本单位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落实以工代赈政策情况,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项目前期要件中,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提出以工代赈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二)项目招投标阶段公开以工代赈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在招标公告中告知该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并依托“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环节落实以工代赈情况进行抽查。(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项目建设阶段压实各方责任。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工程服务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约定相关责任义务。施工单位负责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工安全。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四)项目管理过程强化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等,围绕当地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等,对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建成后,项目竣工验收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级审计部门对纳入以工代赈年度重点项目清单项目进行审计时,要将项目落实以工代赈政策情况作为项目审计重要内容,并专章论述。(责任单位:省审计厅)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省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重要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力量配备,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加强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大投入力度。实施好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尽可能提高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其中在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的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提高到30%以上。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积极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统筹相关领域财政资金加大以工代赈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大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强化跟踪调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规范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调度和统计等省级工作规范流程,协调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并纳入以工代赈成效综合评价范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要将本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纳入相关考核评价范围,对各市、县工作成效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督查激励,并通过安排相应资金等多种方式给予倾斜支持;对在实施以工代赈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通过召开培训会、经验交流会、项目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走进基层,深入宣传解读新时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相互学习,借鉴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讲好当地群众通过参与以工代赈实现就近就业、增收致富的鲜活故事。(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