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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
政策等级:省级 政策类型: 发布时间:2023-02-01 14:02:54 【字体: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促进新车消费

(一)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开展妨碍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专项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和破除针对新能源汽车领域民营企业设置的不合理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涉及新能源汽车领域的行政垄断案件,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配合)

(二)加快推进环卫、园林、市政、消防、机场、景区用车等新能源化,引导城市快消品、家用电器、家居建材、快递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更换为新能源车。鼓励各地整合行政、市场、保险等资源,联动厂商、经销商、服务商等企业,叠加多重优惠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银保监局、省税务局配合)

(三)组织实施《安徽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全省公共充电桩达到7万个以上,换电站达到180座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5%,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停车场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含电力负荷及管线预埋至车位),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配建必要的充(换)电设施。(省能源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购买(含新购、换购、报废更新)国六标准以上新车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支持各地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举办汽车展会活动。(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五)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严禁违法设置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严禁设立二手车经营登记注册门槛,优化迁移变更登记流程,允许市场主体自由流通。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通过省江淮大数据中心、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商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销售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逐步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利用共享信息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管理。(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自202210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自20231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八)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省财政厅牵头,省税务局配合)

(九)自202210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涉及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管理等事项,执行《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有关规定。(省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三、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

(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机动车保有量、年机动车报废量等,强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形势分析,推动回收拆解网络合理布局,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十一)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多点散发情况,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重新资质认定的时间,延期到202331日。(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二)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项目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加快安庆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开展,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安庆市政府牵头,省商务厅、合肥海关配合)

(十四)落实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安庆市政府配合)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五)组织实施便民停车行动,基本建成以新建配建停车泊位为主、盘活存量停车泊位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供给体系。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商场、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等,严格落实停车设施(包括汽车充电设施)新建配建标准。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等改造,挖掘利用拆改腾退空间和边角地,改建扩建停车泊位,推进老城区、学校、医院、商超、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公共停车设施“改扩建”和“平改立”。依法依规利用已有城市广场、车站码头、公园绿地、医院、中小学校操场及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新建改建公共停车泊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能源局配合)

(十六)全省范围内,实施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相关市已有停放免费政策高于此项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执行。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含高架桥、快速路)给予优先通行便利,鼓励各市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少限行、不限行。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免收基本电费(实施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充(换)电服务费价格市场竞争形成机制。(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

(十七)围绕我省高速公路网、旅游集聚区、交通集散地、生态自然资源区等,重点打造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汽车自驾与体育旅游深度融合的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和精品自驾线路。以承办各级各类汽车自驾运动品牌赛事为平台,加大对省内自驾运动营地和精品自驾旅游线路的宣传推介,进一步丰富自驾游产品供给,促进汽车文化旅游消费。(省体育局牵头,省文旅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客户精准施策,提供延期还款、息费减免等差异化特殊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银保监局配合)

(十九)探索汽车金融应用场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推广线上金融服务,促进汽车消费潜力释放。(省银保监局牵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七、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十)充分发挥汽车流通行业商(协)会作用,创新经营模式,规范行业经营,促进行业自律。(省商务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合肥海关

      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银保监局

                  安徽省能源局

               

2022 12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