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6日获悉,为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阜阳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通知,从手续费用、税收、贷款等诸多方面给予支持。
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执行到2022年底的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可在缓缴结束次月至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放开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地、居住地、户籍地自主选择参保地,并在国家规定上下限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2023年12月31日前,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3—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强化保险保障作用;扩大保险覆盖面。
降低支付手续费用
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提供更多信贷支持
持续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五进”助企便民融资服务等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
降低融资成本,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
减轻税费负担
减免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留抵退税政策。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优化发展环境
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力度,保障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助力线上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运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模式,拓宽销售渠道,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
推进个体工商户年报改革,优化登录方式,精简报告事项,完善年报设置,便利信用修复。对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但已改正的个体工商户,免予行政处罚。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但可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釆取变更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干预。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优化“个转企”登记审批流程,允许保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对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许可证件可延续使用,免收各类换证费用,免费发放一套印章。
开展个体工商户“一屏注销”改革试点。健全完善歇业备案制度。加大自助终端设备投放力度,提供智慧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开办和退出“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严禁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联合评估、会商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