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要求,我们对《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科高〔2018〕1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合肥作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一,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2.各地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联系方式: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电话:0551-62674421
安徽省商务厅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电话:0551-63540185
安徽省财政厅 税政条法处
电话:0551-68150588
安徽省税务局 所得税处
电话:0551-62832715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高技术产业处
电话:0551-62602945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