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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等级:省级 政策类型: 发布时间:2024-01-02 13:01:10 【字体:


皖科区〔2023〕13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借鉴前期相关试点成效和经验,制定了《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在国家创新格局中勇担第一方阵使命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借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在全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增添强劲动能,为国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安徽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为国有资产。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可借鉴中国科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双方约定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和支付科技成果评估、知识产权维持等相关费用。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以及省级以上技术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应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试点单位办理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由试点单位自行决策,不需向上报审或备案。在不牟取私利、不损失单位权益前提下,可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国有资产审计,清产核资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及破产清算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

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企业的,试点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承接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及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试点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协调单位内技术转移、科研、财务、国资、纪检等部门,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特点及属性,对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注重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沟通协同。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

本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应主动服务试点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保障试点单位合规免责交易。加强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资质的专业机构建设,提升技术价值评估能力。加强试点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资产管理机构(部门)建设,试点单位也可委托其他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部门)、资产管理机构(部门)为其提供专业高效、机制灵活的服务。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机构建设。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机制。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聘用和岗位管理机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专业服务人员的人才特点,分类建立聘期考核、岗位晋升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开展技术转移方向学历教育,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储备。

试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现金奖励,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试点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

试点单位应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负面清单等事项,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形成符合单位实际的尽职免责制度。允许试点单位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三、试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机制,加强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试点单位召开动员会进行布置,做到科研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知晓全覆盖。

(二)完善管理制度。试点单位可参考中国科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系列制度,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包括不同赋权方式的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尽职免责制度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归属及转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创业等机制。

(三)开展动态调整。每半年对试点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进行一次检查,对重视不够、进展缓慢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四)强化总结宣传。试点单位应做好试点工作阶段总结,动员会后7天内向省科技厅报告有关情况,以后每季度报告1次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并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四、试点保障

(一)强化部门联动。在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专项推进组,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召开试点单位专题交流会,对试点单位遇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修正。对试点单位形成的经验举措,及时总结评估,做好经验推广。

(二)强化资源配置。鼓励各市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持股平台。搭建试点单位间经验分享、相互学习的平台,推动专业技术转移机构、金融投资机构等与试点单位对接。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根据试点单位实际需要,培养技术经纪人(经理人)。

(三)审慎包容监管。在坚守底线前提下,允许创新试错、市场自我纠偏。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成果转化作为定性判断标准,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尽职免责制度指引,确保改革试点工作落地见效,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五、试点安排

参与本批次试点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将试点方案和配套制度报送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安徽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安徽工程大学5家原赋权改革试点单位,根据本方案对单位的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进行完善并报省科技厅留存。试点期限为3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计算。

本方案中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试点单位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中央驻皖科研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方案实施。国家若有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相关最新政策规定,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尽职免责制度指引(试行)

          2.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附件1

 

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试行)

 

为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消除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精准开展容错纠错,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违背科学伦理和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管理失误责任。

一、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成果完成人(团队)放弃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五、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七、按照国家职务科技成果试点要求,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试点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试点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本指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试点实施期限。


附件2

 

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按照应试尽试原则,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创新能力、科技成果产出情况,确定如下单位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试点。

一、高等学校(28家)

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淮北师范大学、安徽工程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安徽建筑大学、安庆师范大学、阜阳师范大学、合肥大学、蚌埠医科大学、皖南医学院、安徽科技学院、合肥师范学院、皖西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巢湖学院、黄山学院、铜陵学院、滁州学院、宿州学院、蚌埠学院、池州学院、亳州学院。

二、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58家)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包括水稻研究所、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工程研究所、园艺研究所、作物研究所、植物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水产研究所、土壤肥料研究所、棉花研究所、茶叶研究所、烟草研究所、农产品加工研究所、蚕桑研究所)、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医学科学研究院、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安徽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公共卫生研究院、省健康教育所)、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省地质调查院(安徽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安徽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院、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安徽省勘查技术院(安徽省地矿局能源勘查中心)、安徽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广播电视科研所、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勘查研究院、华东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超硬材料研究所、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队、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环境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数据空间研究院、中科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中科合肥智慧农业协同创新研究院、淮南大气科学研究院、淮南新能源研究中心、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安徽大学绿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天津大学合肥创新发展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肥创新研究院、合肥市智能机器人研究院、长三角信息智能创新研究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芜湖研究院、中棉所长江科研中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省科学技术研究院)、安徽省煤炭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安徽省经济研究院。

三、医疗卫生机构(20家)

(一)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依托医院(9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安徽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国家消化系统癌症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国家肿瘤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国家综合性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国家神经系统疾病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中医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国家精神卫生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

(二)其他医疗机构(11家):安徽省肿瘤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安徽理工大学第一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