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低空经济是以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主要包括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低空飞行保障等环节,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对于培育壮大经济新动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赋能社会治理、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抢抓低空空域改革、技术创新和规模应用发展机遇,加快培育发展我省低空经济,制定本实施方案及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决策部署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积极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和平台思维,统筹推进低空经济制造能力、创新能力、市场渗透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培育发展低空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形成低空制造和服务融合,应用和产业互促,协同联动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发展高地,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驱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创新体系,探索验证低空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促进低空经济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以科技创新支撑低空经济竞争力不断提升,塑造低空经济发展新动能。
2.坚持应用牵引。挖掘我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巨大需求和丰富应用场景,推进低空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引用和规模应用,以应用为牵引,激发市场活力,招引集聚市场主体,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
3.坚持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发展基础,落实低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低空空域使用安全有序,引导规范低空飞行活动,维护飞行安全、公共安全和国防安全,统筹低空经济发展和安全。
4.坚持系统推进。注重发挥市场在低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低空经济谋划、产业生态营造、产业政策协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构建体系化推进、多元化参与的低空经济发展格局,系统提升低空经济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
5.坚持开放协作。抢抓国家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战略机遇,强化央地、军民、国际协作发展,推动国内外创新资源和生产要素加快向我省低空经济聚集,不断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建成一批应用示范场景,低空经济规模和创新能力快速提升,集聚化产业生态初步形成。到2027年,低空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低空经济规模和创新能力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打造合肥、芜湖两个低空经济核心城市,发挥六安、滁州、马鞍山等市低空制造业配套优势,彰显安庆、宣城等市低空服务业特色,基本形成双核联动、多点支撑、成片发展的低空经济发展格局。
——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统筹考虑发展需求、规划布局和运营效益,建设规模适度的低空基础设施。到2025年,建设10个左右通用机场和150个左右临时起降场地、起降点,部分区域低空智联基础设施网初步形成。到2027年,建设20个左右通用机场和500个左右临时起降场地、起降点,全省低空智联基础设施网基本完备,便捷高效、智慧精准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构建形成。
——产业规模加快提升。到2025年,低空经济规模力争达到6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80家左右,其中,培育生态主导型企业1—2家。到2027年,低空经济规模力争达到8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力争达到240家左右,其中,生态主导型企业3—5家。
——创新能力有效提升。攻克一批低空领域关键卡脖子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人机、固定翼飞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及其核心零部件,基本实现低空经济产业链自主可控。到2025年,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力争超过100个。到2027年,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超过120个。
——规模应用水平显著提升。到2025年,全省通用飞机飞行力争达到1万小时,无人机飞行力争达到160万小时。到2027年,通用飞机飞行力争达到1.5万小时,无人机飞行力争达到200万小时。
——产业生态逐步完善。到2025年,打造30个低空标杆应用场景,5个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2个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城市和1个低空综合应用城市群。到2027年,低空经济标杆应用场景、示范区、示范城市及综合应用城市群进一步扩容升级,争创若干国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共建低空智联基础设施
加快推动通用机场、无人机起降设施等地面保障设施网及低空航路航线网的建成落地,统筹共建低空智能信息网、低空飞行数据平台及低空监管服务平台等低空新型基础设施。
1.构建低空航路航线网。充分利用低空空域资源,结合省内各市低空空域实际需求,推进合理划设适飞空域,保障低空飞行器有序安全飞行。开展数字化飞行规则、自由飞行模式等低空航路航线智能化研究,探索低空空域融合飞行管理机制,推进低空飞行器从隔离运行向融合运行演进,实现低空空域的高效使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体育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构建地面保障设施网。加快建设供各类低空飞行器起降、备降、停放、能源补给等功能的通用机场及起降场地,按需建设一批无人机小型起降平台、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以及停机库、中转站、能源站、固定运营基地(FBO)和航材保障平台等地面保障设施,引导已建成的通用机场或起降点,完善电动飞行器充换电设施、加氢站等能源基础设施。探索在合肥骆岗公园、大科学装置集中区、芜湖国家通用航空综合产业示范区、安庆(岳西)国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等区域试点建设低空智能融合基础设施,测试验证低空产品和服务,开发低空商业场景和商业模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民航机场集团、省通航控股集团配合)
3.构建低空智能信息网。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基于省低空航线空域需要,完善通用航空智能信息网。完善城市低空飞行监视、气象保障、电磁环境监测等设施建设,支持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北斗数据链、通信感知一体化(ISAC)等新技术融合应用。支持针对管制区域和重大活动开展要地防御工程建设,部署雷达、无线电侦测、光电侦测等多源探测系统及干扰、诱骗、拦截、打击等反制系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配合)
4.建设低空飞行数据平台。建设省级低空飞行数据平台,打造低空飞行数字底座,实现跨省、跨部门数据共享,为空域划设、航路航线划设、飞行仿真、飞行评估等提供能力中台。按需建设市、区(县)级低空数据平台,与省级平台实现级联对接,支撑按需调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配合)
5.完善低空监管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省级低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飞行计划申请与审批、航空情报服务、气象保障服务、飞行器及人员信息管理等功能。按需建设市级低空监管服务平台,与省级平台实现数据和服务对接,为低空飞行器用户提供空域与航线申请、飞行计划申报、航空情报、气象保障、空中交通风险识别与预警、非法飞行器的识别与处置、飞行器及人员管理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省气象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配合)
(二)增强低空科技创新引领
聚焦固定翼飞机、无人机、eVTOL及民用直升机等整机,中小微型航空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系统、机载系统及飞控系统等关键系统、零部件、关键材料及元器件,开展技术攻关。
6.建设科技创新支撑平台。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工业设计中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科技创新资源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建立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低空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智库等单位共同组建低空经济创新联盟,为低空应用场景、产业协同、安全监管、创新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7.协同攻关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头部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飞行器整机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中小微型航空发动机、机载系统、航电系统、航空材料等领域关键技术升级,围绕低空感知管控体系和低空信息安全关键技术开展研究,有序推进要地防御技术创新迭代。引导开展新能源飞机总体设计、能源系统、全电机载系统等技术攻关,突出发展高能量密度、高放电效率、高安全性的动力电池技术以及高可靠性、高功重比、高效率的电推进技术,前瞻谋划氢燃料存储技术、氢燃料电池技术、氢内燃、氢涡轮发动机技术、氢涡轮混合电推进技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8.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注重“顶天立地”和“铺天盖地”两手抓,培育一批低空经济科技领军企业,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决策话语权。引导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在低空制造、低空运营、低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9.健全产业服务标准体系。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低空基础设施等领域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行业应用标准,形成一批国际、国家、地方、团体等标准成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三)推进低空制造业集群化发展
推动重大项目招引落地,聚焦整机制造与关键配套开展企业梯队培育及产业链协同应用,提升低空制造业企业智能绿色制造水平,推进低空制造业集群化发展。
10.招引落地重大产业项目。强化“双招双引”工作机制,大力开展低空经济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围绕产业链图谱发挥头部企业、行业协会、会展活动、应用场景专业化、常态化招商效能,招引一批战略性、标志性、引领性重大项目。强化项目协调调度,优化项目服务和要素保障,持续扩大低空经济有效投资,推动重点项目尽快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通航控股集团,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11.培育融通发展企业梯队。聚焦固定翼飞机、无人机、直升机、eVTOL等整机的研制和规模化应用,集中力量招引和培育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头部企业,壮大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加大企业资质申报和认证力度,促进整机制造与关键配套协同发展。推动中小企业深度嵌入央企、省属企业等头部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和价值链,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格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国资委、省通航控股集团,各地人民政府配合)
12.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围绕低空飞行器整机、动力系统、飞控系统、材料与元器件等领域,推动短板领域补链、优势领域延链、新兴领域建链,加快形成系统完善、富有韧性和竞争力的低空经济产业链条。加强整机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协作沟通,稳步提升零部件企业的配套水平,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坚持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参与省内低空经济建设,促进技术、产业和产业链跨界融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13.提升智能绿色制造水平。推进低空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能源、资源、环境管理水平。推行绿色表面处理、清洁加工、低能耗工艺,发展绿色设计技术和面向环境、能源和材料的绿色制造技术,培育金属、复合材料、动力电池报废拆解与再生利用等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应用牵引低空服务业发展
开发开放低空应用场景,扩大短途运输、低空物流、公共服务、低空消费等低空规模应用,培育飞行培训、维修保障等低空衍生服务,以应用培育壮大低空市场,牵引低空飞行服务业发展。
14.扩大低空运输规模。鼓励各地谋划开发低空特色场景,开展无人机物流试点配送验证等低空物流应用,开通无人机货运航线,探索可持续运营模式。发挥通用航空“小机型、小航线、小航程”特点,积极开展短途客运服务,建立省内和省际空中交通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发展eVTOL等新型飞行器短途商业运输模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15.拓展公共服务场景应用。坚持政府先行、国企带动、省市协同,挖掘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低空产品和服务的场景机会,开发开放一批政务服务、市政管理、巡查处置、电力巡检、河湖巡查、公路巡检、医疗救护、应急救援、农林植保、国土测绘、生态治理、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领域示范应用场景和商业应用场景。鼓励引导低空运营企业参与各市和各行业低空场景开发和示范应用,探索建立合作共赢的商业模式,打造一批低空应用标杆场景和应用案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激发低空消费活力。依托丰富旅游资源,开发空中游览、航拍摄影、航空表演、私人飞行等低空消费项目,探索无人机竞速等低空飞行赛事,研究开辟低空旅游专线。鼓励低空运营企业开展无人机操控、通用飞机飞行、航空法律法规等培训业务。依托飞行营地、航空小镇提供航空研学服务,开展航空知识科普、飞行器参观、航模制作、模拟飞行等活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17.扩大城市低空飞行。支持固定翼飞机、无人机、eVTOL、直升机等低空飞行器在城市安全、城市消防、空间测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场景应用。鼓励有条件的运营企业开展城市空中交通应用示范,丰富城市空中交通的商业运营模式,培育空中交通新业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通航控股集团配合)
18.培育低空衍生服务。鼓励发展飞行器托管和租赁服务,提高低空飞行器使用效率与保障能力。发挥航空装备配套和维修保障优势,拓展低空飞行器部件、机体、动力系统等维修以及场地、设备和供油电等低空设施维护业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应用牵引协同机制。统筹开展全省低空场景信息采集与发布、优质场景解决方案发现与展示、场景供需双方对接与撮合等工作,组织低空场景促进活动,招引培育一批低空产品和服务优质供应商,培育场景应用促进机构,培育建设省级标杆场景、低空经济示范区、低空经济示范城市和综合应用城市群,招引落地一批人才团队、重点企业和创新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低空场景开发开放、试点示范、综合应用和项目招引联动机制,推动形成以场景促应用,以应用激活产业发展活力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广低空“三首”产品。支持低空企业申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加强低空经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支持列入《安徽省“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金融监管总局安徽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低空+工业应用。支持各地瞄准多样化工业作业需求,拓展低空工业应用范围,在电力巡检、航空探矿、航空吊装、地形测绘、航空摄影等方面与工业发展实现高水平协同联动,推动形成支撑先进制造业的低空飞行服务作业体系,保障资源能源安全,高效开发资源,助力发展新型工业化。
低空+农林作业。在全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区扩大通用低空作业面积,支持农业无人机开展施药、施肥、播种等作业,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在皖南黄山、皖西大别山等林业区域发展森林灭火、航空护林作业,保障林业发展。在小面积农林作业需求地区,开展精准无人机农林作业。在长江、淮河、巢湖、渔业养殖区、水库等水域开展禁渔监测、渔业喂食等航空作业。
低空+物流运输。聚焦城乡低空末端物流,探索无人机融入县乡村三级寄递网络体系,拓展以无人机为主的低空配送场景,加强重点物流企业与无人机运营企业合作,发展无人机配送、城际运输等新兴物流方式。强化短途客运、公务飞行功能,完善联程服务保障配套设施,加强省内城际之间以及与长三角重要城市的航空联系。
低空+行业应用。推动低空飞行器在公共服务领域服务应用,加强省内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水利等部门,以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单位的需求统筹与信息汇集,鼓励各地常态化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供需对接,拓展应用场景,探索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和成熟的服务方案。
低空+应急救援。依托通用机场、运输机场建立应急航空救援备勤基地,开展空中侦查勘测、空中指挥调度、空中消防灭火、空中紧急输送、空中搜寻救助、空中应急通信等应急救援领域应用。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航空应急救援指挥能力,改善应急救援航空保障条件。
低空+城市应用。支持发展以eVTOL为主的城际飞行、空中摆渡、联程接驳、商务出行、空中通勤等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探索城市内无人机物流配送,支持开通无人机B2B、B2C物流航线。探索无人机融入城市公共治理服务,支持参与交通管理、应急救援、城市消防、城市治安、环境保护等领域应用。
低空+文旅消费。发挥皖南山水资源、皖西红色资源、环巢湖生态资源、皖北楚汉文化资源优势,谋划低空旅游项目,开通连接景区、度假区、主题公园等旅游航线,形成低空旅游网络体系。鼓励旅游景区发展空中游览,开展飞机跳伞、热气球、滑翔伞和航空模型运动等活动;农林业发达的地区可通过热气球、动力滑翔机和旋翼机开展空中农业观光;沿江沿河沿湖地区可打造水上机场,开展水上航空活动。
低空+教育培训。鼓励各地建设航空教育培训基地,向公众提供飞行培训、航空法律普及、飞行驾驶证考证、航空器维修人员业务培训、无人机专业人才培训、航空科普等服务。加大与各航司合作,提供共同培养专业优秀人才渠道和实习机会。支持建立航空类职业学校进行航空学历教育,鼓励与民航院校合作,在交通类院校开低空经济相关专业,联合培养航空人才。
(五)提升低空飞行保障水平
重点围绕低空飞行保障能力、适航审定服务能力、检验检测服务水平及低空飞行管理等方面,加强技术、场地、人才等要素保障,提升飞行服务供给水平。
21.增强低空飞行保障能力。提升低空飞行保障主体管理水平,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力度,完善财务管理,优化服务质量,加强与航空公司、地勤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的响应速度和各项飞行数据处理能力,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手段防止数据泄露或篡改,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确保飞行活动安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2.提高低空检验检测水平。建立健全覆盖飞行器整机、机载系统、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的全产业链检验检测体系,优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模式。开展检测仪器设备技术研究和验证评价工作,推动检测仪器设备质量提升。支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3.提升适航审定服务能力。争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在我省设立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或分中心,力争成立中大型级无人机适航审定检测分中心、发动机及螺旋桨验证性试验中心,推动开展适航审定、验证试飞等业务。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引培力度,建立专业适航审定队伍。(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配合)
24.强化低空飞行管理。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要求,推动省、市、区(县)政府加强低空无人飞行器管理能力建设。发挥空管终端作用,开展跨区低空飞行计划审核通报,推动空域资源灵活、动态和高效使用。谋划起草《安徽省低空管理条例》(草案),加强低空飞行、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和产业发展制度化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营造低空经济发展生态
聚焦产业特色打造低空经济品牌,围绕军民航单位常态化协作机制深化军民航协作、发挥基金撬动作用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实施人才引育政策强化产业人才供给,依托产业、区位、政策优势深化开放合作,营造低空经济发展生态。
25.打造产业特色品牌。发挥“低空经济发展大会”品牌效应,打造低空领域高端智库交流、新产品展示、新场景发布平台。(责任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配合)鼓励各地结合资源禀赋与产业特色,举办区域性会议会展和供需对接活动,打造差异化低空经济品牌。(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配合)引导低空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大品牌投入和品牌宣传,创建自主品牌,参加中国品牌博览会等展会活动,争创皖美品牌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航控股集团配合)
26.深化军民航协作。建立军民航单位常态化协作机制,深化省级层面与军方沟通交流,建立军民融合沟通机制,优化重点地市沟通渠道。加快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转化研发,促进军民开放交融、良性互动。引导民航所属院校、军队航空院校与省内高校交流合作,开展低空经济军民联合培训活动。支持低空企业纳入应急救援、国防后备力量。(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7.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发挥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撬动作用,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支持头部企业牵头设立低空经济引导基金。(责任单位:省通航控股集团牵头;有关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方式,加大信贷投入。(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安徽监管局牵头,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人行安徽省分行配合)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低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安徽监管局牵头,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人行安徽省分行配合)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责任单位:安徽证监局牵头,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8.强化产业人才供给。大力实施人才兴皖工程,精准有效落实4.0版人才政策,培育引进低空经济领域的高端领军人才,培养储备青年科技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下放企业人才评价自主权,授权产业创新联盟、头部企业自主开展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和高层次人才认定,鼓励企业与高校共建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培养选拔卓越工程师,加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输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推动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强化低空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扩大低空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推动高校和企业双向交流,协同培育低空经济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9.推动产业开放合作。依托省内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中部地区省市协同发展,推动产业资源共享,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低空企业依托“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政策优势,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技术,开拓海外市场,提升自主品牌的国际竞争力。对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低空产品,积极支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强新技术研发攻关、高层次人才交流培养、重要学术活动交流等方面的国际国内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民航安徽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低空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和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协调推进作用,指导支持省内低空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内低空发展考核评价,研究重大政策及事项,解决重要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低空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大政策投入。认真落实《安徽省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加大省级财政资金统筹和投入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协同推进低空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强化省市联动,支持各地制定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安全发展。加强低空空域应用监管,认真落实低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监管责任(责任单位:民航安徽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安徽空管分局配合)。加强对低空飞行器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等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民航安徽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配合)。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严厉打击威胁生产安全、信息安全、飞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配合)。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及市场竞争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四)加强监测评估。研究制定低空经济重点领域和方向统计目录,探索建立适应低空经济发展的统计方法,建立和完善低空经济统计监测体系,规范准确反映我省低空经济发展态势(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航控股集团配合)。对方案落实及各市低空经济发展情况开展后评估,加强低空经济统计监测和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通航控股集团配合)。
(五)营造良好氛围。利用世界制造业大会、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中国品牌博览会等重大平台集中展示低空经济发展成果,普及低空经济文化,提升公众对低空经济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低空消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鼓励加强产业政策宣传、跟踪行业重大事件、报道企业典型案例,优化低空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附件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若干措施
一、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年度飞行达到1000架次(起降计1架次)的A类通用机场,由省级财政对通用机场的运营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鼓励各市出台低空经济支持政策,通过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贷款贴息、基金投资、降本减费等方式支持低空智能信息网、低空飞行数据平台及低空监管服务平台等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无人机、直升机和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起降及能源保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二、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按照不超过审定合同额的20%进行补助。对运营亏损部分按照每年最高600万元进行补助,连续补贴4年,所需资金从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民航安徽空管分局配合)鼓励各市开发开放应用场景,重点围绕开辟商业航路航线、提升飞行架次和小时数、创新运营服务模式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和推进举措,引导通用飞机、eVTOL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开展市场化飞行,促进低空“飞起来、热起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三、支持低空经济科技创新。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建设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企业开展通用飞机、无人机、eVTOL等低空飞行器整机、关键系统、零部件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转化。(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建设低空领域标准体系,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支持低空制造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低空制造业项目,按照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政策以“免申即享”方式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支持低空产品示范推广。支持加强低空经济研发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三首”产品),对研制或示范应用经评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的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目录的“三首”产品,省财政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1年。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和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配合)
六、支持低空场景开发开放。每年梳理发布次年度安徽省公共服务领域低空场景机会清单,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一批低空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组织供需对接和商业洽谈,推动低空产品和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应用。开展低空场景机会落实情况后评估,遴选认定一批省级标杆应用场景和优质供应商,示范引领低空产品和服务在大众消费领域的规模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气象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支持低空经济集群发展。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器制造、应用示范、运营服务等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或开发区建设省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认定为省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的,由省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专项用于低空场景运营、参展办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出,鼓励地方同步安排资金合力支持。支持省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所在设区市创建省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城市,牵头组建低空综合应用城市群,推动产业协同、资源共享、场景共建。对创建成果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合格的,分别给予相关设区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支持低空经济开放合作。打造低空经济发展大会品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各地政府结合低空经济特色,开展低空领域宣传推介、供需对接等活动。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低空经济展览展会和贸易活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配合)
九、支持低空经济投资融资。发挥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体系投资撬动作用,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鼓励头部企业牵头设立低空经济引导基金。(责任单位:省通航控股集团牵头,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低空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人行安徽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安徽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低空企业上市融资,并按照《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人行安徽省分行、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低空经济人才保障。对低空领域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低空经济人才,按规定享受省人才4.0版政策。支持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低空经济类专业,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通航企业高级管理、运营、管制、机务、航务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在引才奖补、签证居留、医疗住房、子女入学、职称评审等方面制定含金量高的政策并落实到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投身低空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附则
1.本措施支持企业包括在我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涉及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低空飞行保障等企业。
2.本措施所称无人机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3.将公共服务领域低空场景应用、低空经济示范区、示范城市及综合应用城市群纳入省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支持范围。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本省其他扶持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4.鼓励各设区市政府、各县(市、区)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企业可叠加享受。
5.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