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分局,合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为有效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工具合力,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现将《安徽省财政与金融协同支持新兴产业专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2024年10月15日
安徽省财政与金融协同支持新兴产业专项实施细则
为有效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工具合力,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将原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调整为安徽省财政与金融协同支持新兴产业专项,继续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实施,实施细则如下。
一、支持政策
(一)项目贷款贴息1.支持条件。
(1)支持领域。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参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如国家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从其规定,下同〕的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制造业项目不予支持。
(2)项目阶段。应为在建项目,不支持未开工或已建成项目。
(3)投资要求。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
2.支持标准。省级按照年度实际产生利息的3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设备融资租赁贴息
1.支持条件
(1)支持方向。租赁设备所属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如国家调整目录,从其规定)限制类和淘汰类设备不予支持。优先支持纳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的租赁设备,或企业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租赁先进设备。
(2)支持范围。制造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或盘活用于生产制造的设备。设备租赁期限不低于2年。
(3)支持标准。省级按照实际支付融资租赁租息的4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兑现流程
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共同开展政策兑现工作。银行、租赁公司根据年度通知要求,梳理并筛选本领域项目清单,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推送。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并根据项目情况商请有关方面补充相关信息,经企业确认、项目公示等程序,商省财政厅后下达资金计划。
三、其他
1.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区域中药院内制剂制备中心等省级已明确纳入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范围内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支持标准执行,不受支持领域和投资要求限制,贴息截至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
2.对皖北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上浮20%。
3.已纳入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支持的项目,符合本细则支持条件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4.本细则执行期为2025年—2027年,《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自动废止,其他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