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快讯> 县区级
颍泉区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政策等级:县区级 政策类型: 发布时间:2025-01-13 16:01:16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制定程序不规范、日常管理不到位、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日前,颍泉区出台了《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区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通知》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明确文件起草部门、办公(文秘)机构及法制机构的职责,由法制机构(承担法治职责的机构)认定拟制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办公(文秘)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制定机关要按年度在门户网站公布本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通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QG”、登记年份、 制定机关代号、流水号组成,中间加“-”号连接。其中,“QG”为颍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缩写“泉规”拼音首字母;登记年份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末尾不加“年”字;制定机关代号具体见《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代号》(附件1);流水号每年从“01”开始编排,末尾不加“号”字。文件编号标注在文件版记栏上方,左空一字符,用四号新罗马字体,具体见《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版记图例》(附件2)。


《通知》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统一印发,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进行公布,并同步收录至颍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