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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干货!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政策等级:国家级 政策类型: 发布时间:2022-02-22 12:02:24 【字体:


    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业政策》)和《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服务业政策》)。


工业政策(18项)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8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服务业政策(43项)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2 年对生产、 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 减应纳税额。
  2. 2022 年扩大 “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 由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 2022 年对缴纳房产 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符合条件的服 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 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
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折旧 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 一次性税前扣除, 折旧年限为 4 年、 5 年、 10 年的可减半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 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 亏损, 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 主体可以享受。
  5.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不裁员、 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 符合条    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2022 年减免 6 个月 租金, 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 对承租 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鼓励 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 失。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2022 年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的,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 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认可。
  7. 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 的 2.2 万亿元资金, 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 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 对地
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 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 业领域的倾斜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 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 不得盲目惜贷、 抽贷、 断贷、 压贷, 保持合理流动性。
  9. 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 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 下行、 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 推动实际贷款利率 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 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 费、 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减轻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 乱摊派、 乱罚款行为 ,  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   合惩戒机制, 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 “三乱” 抵消。 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 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 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 一 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 费标准, 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 给予阶段性 商户服务费优惠。
  13. 允许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 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 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提升风险定价能力, 更多发放信用贷 款。 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餐饮企 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注资、 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 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 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 提升理赔效率, 提高对餐饮企业 的保障程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地方结合实际因 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 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 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 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 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加强政策支持,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推动 “ 一个上行(农 产品上行)  ”和 “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 物流配送下沉、 商品 和服务下沉) ”。
  20. 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 支持 10 个省( 自治 区、 直辖市) 进 一 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完善农产品流 通骨干网络等。
  21. 允许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 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 重点培育、 便 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引导金融 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交易流水、 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等数据, 提升风险定价能力, 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鼓励符合条件 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 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 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
策, 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 一 步提高暂退比例。 同时, 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 作, 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 允许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26.加强银企合作,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 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星级酒店、 旅行社等重点文化 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 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 政府采购住宿、 会议、 餐饮等服务项 目时, 严格执行经 费支出额度规定, 不得以星级、 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
  28.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 会展 活动等的方案制定、 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 明确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 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 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 款利率,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 鼓励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 融资渠道。
  30. 对符合条件的、 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 旅游演艺等领 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 中心的积极作用, 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 鼓励银行业 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 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 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 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 2022 年免征轮客渡、 公交客运、 地铁、 城市轻轨、 出租 车、 长途客运、 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 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 继续按照 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 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 2022 年中央财政进 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 金力度, 支持公路、 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 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 用于存 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 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 加强信息共享, 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 引导金融机构 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 盘活车 辆、 船舶等资产。 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 力度, 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 鼓励符合条 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 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 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 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 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 方自有财力, 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 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 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 安全能力建 设等予以补贴。 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 和直属机场运营、 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 对民航基础设施贷 款予以贴息, 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 鼓励地方 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 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 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 、 港 口费 (50 元/吨) 等费用。
  41.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 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航空公司多 元化融资渠道。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 认真落实严格、 科学、 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 坚决防止 和避免 “放松防控”和 “过度防控”两种倾向, 有效恢复和保持 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 运用大数据手段 建立餐厅、 商超、 景点、 机场、 港 口、 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 域、 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 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 检测频次, 做到应检尽检。 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 确保疫情在 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 “黄金 24 小时”。 三是强化 精准管控隔离, 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 高危人群, 对密切接 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 餐饮、 零售、 旅 游、 交通客运、 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 接尽接, 建立工作人员每 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 增强从业人员和 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 “五个不 得”的要求, 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  不得随意扩大中 高风险地区范围;  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 高风险地区及 所在区(县) 扩大到所在地市;  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 集中隔离管控、 劝返等措施;  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 。 在此基础上, 进 一 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 一是不得 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 封区, 不得非必要、 不报批中 断公共交通。 二是不得非经流调、 无政策依据对餐厅、 商超、 景区景点、 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 延长关停时间。 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 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 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 中断交通等措 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 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 机制同意后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 体要求, 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 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 反映、 核实、 纠正专项工作机制。